食藥署啓動美食外送平臺稽查專案 違者不改最高罰2億

食藥署指出,本次專案針對「美食外送平臺業者」、「與美食外送平臺合作餐飲業者」及「外送服務員」進行查覈,查覈重點爲食品業者登錄、相關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實施情形、產品責任險、有無貯存或使用逾期食品或食品原料等。

另外,食藥署進一步表示,菜單標示中的牛、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符合性等,以及餐飲業者供售的成品、美食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自行外送的外送服務員衛生管理,及食品運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等,也都是稽查項目。

罰則部份,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安法》第8條,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如不符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食藥署並表示,《食安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違反者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同法第25條則規定,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強調,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呼籲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並遵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