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民進黨人權 遇到陸配就轉彎(葉慶元)

(圖/翻攝自上海民革微信公衆號)

日前,民衆黨表示,考慮將身爲陸配的臺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徐春鶯列入不分區立委的提名名單。此議一出,立刻引發民進黨鋪天蓋地的批評,貴爲副總統的民進黨黨主席賴清德甚至批評,提名陸配擔任立委會使「臺灣更危險」!這些言論,讓筆者一方面感到啼笑皆非,一方面也感到悲涼,一向宣稱「人權至上」的民進黨,果然一遇到對岸,人權價值就轉彎!

事實上,以「種族」、「血統」這種個人不能選擇、改變的因素,作爲「差別待遇」的基礎,就是赤裸裸的歧視行爲!民進黨身爲執政黨,從賴清德黨主席以降,針對部分國民的血統加以批判、鬥爭,就是在教唆仇恨!

衆所周知,一個人對國家的忠誠度,與其血統、原始國籍無關。即使根正苗紅的對岸人民,也可能在認清中共的謊言及血腥歷史之後,唾棄中共政權(如吾爾開希、王丹);即使是土生土長的臺灣人,也可能會心繫共產主義而投共(如林毅夫)。民進黨身爲執政黨,握有行政權,如果徐春鶯等陸配真的有勾結對岸的叛國行爲,爲何不加以偵辦、追訴,卻要針對她的陸配身分大做文章,將所有的陸配都扣上紅帽子?

美國早在1866年的《民權條例》中,就宣示「所有公民,不分種族與膚色……,對於其人身安全及財產,享有完全及平等之法律及程序上保障……」。1868年,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通過生效,確立「任何在美國境內出生或歸化美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及所居住州之公民。任何一州,……均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進一步爲禁止種族歧視奠立了憲法基礎。

雖然社會上的種族歧視難以迅速消弭,甚至出現「隔離而平等(separation but equal)」等美化種族隔離措施的謬論,但是在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揭示了「隔離即不平等」的讜言正論,並否定了以種族此等個人不能改變的因素作爲差別待遇的正當性。美國1964年之《民權條例》中,也進而禁止僱主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始國籍」,對員工爲差別待遇。

事實上,美國在二戰期間,因爲質疑日裔美國人的忠誠度,也曾經將日裔美國人關進集中營。此一作爲,當時雖然獲得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Korematsu v. US, 1944),但事後引發了衆多的批判。爲此,美國國會特別通過1988年的《公民自由條例》(Civil Liberties Act of 1988),賦予當年的受害者請求賠償的權利,Korematsu的有罪判決最後也因此撤銷,可說是美國版的「轉型正義」。

可悲的是,民進黨只因爲徐春鶯原來在中國大陸出生,因而具有對岸國籍,就認定她效忠對岸,對中華民國不忠誠,甚至波及所有無辜的陸配。筆者最不能理解的是,在2023年的今天,高喊「人權立國」的民進黨,從黨主席以降,卻赤裸裸地宣揚對陸配的歧視言論,實在令人遺憾及憤慨!

筆者呼籲,身爲法律人的蔡英文總統,應出面制止民進黨繼續發表歧視陸配的言論。蔡總統應嚴正宣示,任何的臺灣人,不論之前是大陸人、泰國人、日本人或美國人,一旦歸化成爲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參政權,不應受到任何的差別待遇,如此才能彰顯我國民主憲政下,人人平等的價值。

(作者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