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省級用地審批權下放!四川發文→
12月14日,記者從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獲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四川省授權和委託省級用地審批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提出將省政府權限內的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權,授權給符合條件的市(州)政府行使;將省政府權限內的土地徵收審批權、使用掛鉤指標報徵審批權、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審批權,委託給符合條件的市(州)政府行使。
2020年,四川首次下放省級用地審批權,將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權下放給四川天府新區、中國(綿陽)科技城所在的成都、綿陽、眉山市政府行使。隨後,下放省級用地審批權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川渝高竹新區、達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10個新區和開發區所在市級政府。
“從運行情況看,省級層面缺少一個有力的管理辦法,推動省級用地審批權穩妥有序下放。”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建立了以“下放、暫停與收回”爲核心的省級用地審批權授權和委託全流程工作機制,爲穩步有序擴大省級用地審批權授權和委託市(州)行使範圍提供了制度保障。
圍繞耕地保護有關考覈、建設用地審批“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評估、以及自然資源督察和違法用地情況等方面,《管理辦法》建立了正面、負面兩張清單,擇優選擇授權和委託的市(州)以及納入審批範圍的縣(市、區)。納入被授權和委託對象的市(州) 須符合正面清單的全部要求,且不得出現負面清單任意一種情形。
該負責人介紹,下放範圍方面,堅持符合條件的“應放盡放”,但並不意味着放鬆監管。《管理辦法》明確,將採取日常監管、季度通報、年度評估等方式,對市(州)政府行使省級用地審批權進行監管。對監管發現存在問題的市(州),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暫停或收回用地審批權,對納入審批範圍的縣(市、區)也建立了相應的動態調整機制,確保“能放能收”。
需要注意的是,授權和委託的省級用地審批權不包括國務院已授權省政府行使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權,以及省政府已委託、授權的集體建設用地涉及的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權。被授權和委託省級用地審批權的市(州),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委託。(川觀新聞記者 王若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