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電動自行車 廣州又一區發佈通告
3月1日,廣州市黃埔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應急總指揮部安全生產專項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關於規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的通告》。
通告提到——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存在上述行爲,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存在上述第二條行爲,拒不改正的,將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存在上述行爲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火災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告全文如下:
關於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法律責任的通告
爲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就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爲的法律責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禁止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三、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四、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存在上述第一條行爲,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在其它民用建築內存在上述第二條行爲,拒不改正的,將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存在上述第三條行爲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火災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八、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或“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廣大居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爲。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爲要予以制止。
特此通告。
南方網、粵學習記者 盧紹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