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修改自治條例 將送議會審議 7月起公有充電車位收費 採累進費率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充電汽車停車格位,7月1日起採累進計費方式收費。(臺中市政府提供/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市電動汽車停車格位過去未收費,經常遭一般車輛佔用,爲有效管理,市府7月1日起實施電動停車格位採累進計費,並配合修正「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本停車費繳費30天期限縮短爲14天,另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格式修改爲與中央一致。
臺中市交通局指出,至今年7月底,全市電動汽車數量達6718輛、電動機車有9萬2748輛,而公有停車場內充電汽車格位至8月底共有369席;市府過去爲鼓勵民衆使用電動車,推行公有停車場充電格位免收費優惠,卻出現一般車佔用充電格位情況,且民衆反映這些車格週轉率低。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配合「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條文修法,及電動車數量逐年增加,市府7月起針對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收費,也就是第1小時收費20元、第2小時起每小時皆收費40元,若持有月票等各式證件也會依公告費率收費,並將視使用情況滾動檢討;未來若車輛停放在充電格位內卻未充電,除將收費,也會依法拖吊。
此外,交通局指出,目前全市路邊停車收費的繳費單繳費期限爲30天,但審計處提出建議,認爲停車繳費單的繳費期限太長,常會導致民衆忘記繳款,且因停車費繳費期限不夠明確,可能使得民衆收到催繳通知後才發現,衍生行政費用的支出。
葉昭甫說,交通局配合審計部建議,決定參酌其他五都停車費繳費期限等情況,將原本的30天縮短爲14天,同樣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條文中修正。
葉昭甫強調,中市目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5萬2700張,過去市府針對身心障礙者單獨核發身心障礙者停車證,爲與中央核發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一致,且考量過去核發的身障停車證皆已到期,也針對自治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該條例5日在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