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竹如年收20萬幫im.B代言 被控詐欺吸金!最終結果出爐

盛竹如(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一時的im.B吸金90億元詐騙案,臺北地檢署今年8月偵結起訴主嫌曾國緯(本名曾耀鋒)、法人金隆科技公司共31人,另被害人自救會指控前知名主播盛竹如因曾幫im.B代言,涉嫌《刑法》詐欺罪、違反《銀行法》,檢方則認爲罪嫌不足,將盛竹如不起訴處分,案經告訴人、北檢分別提起再議,經臺灣高檢署審查後,認爲再議無理由、再議不合法,依法駁回,因此盛竹如獲不起訴確定。

不過,依《刑事訴訟法》258-1條規定,若im.B吸金案被害人或自救會不服盛竹如再議案遭駁回的結果,依法仍可在接獲臺高檢駁回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具狀向臺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以尋求救濟。

im.B吸金詐騙高達90億元,被害人多達數千人,引發社會關注。不少被害人、自救會成員認爲他們是因前知名主播盛竹如曾擔任金隆公司代言人,因爲相信盛竹如的專業形象投資被騙損失慘重,認爲盛竹如是共犯,控告盛竹如涉嫌《刑法》詐欺罪、違反《銀行法》。

檢方曾經傳喚盛竹如調查,盛竹如坦承有幫金隆公司做廣告,但他不是代言人,他有到金隆公司拍攝影片,他只是依照該公司準備大字報內容照念,經紀人有拿稿子給他,他看完認爲沒有什麼問題就照念。

檢方認爲,盛竹如確實有收取金隆公司1年20萬元的代言費,但他沒有投資,沒有證據證明他知悉im.B詐騙內情,他爲金隆拍攝的影片說着「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如同他過去拍攝的戲劇影片類似,內容屬廣告效果,難認盛竹如事先知悉金隆公司涉及詐欺吸金,盛竹如罪嫌不足,今年8月偵結將盛竹如不起訴處分。

但衆多告訴人不服,針對盛竹如被控《刑法》詐欺罪部分,聲請再議,而北檢也對盛竹如控違反《銀行法》部分,依職權送再議。臺灣高檢署審查後,認爲一部分再議無理由、一部分則爲再議不合法,依法駁回、簽結,因此盛竹如獲不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