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股東 投資享優惠

經濟部近期也發佈「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生醫研發投抵辦法)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營利事業生醫股東投抵辦法),完成租稅相關子法發佈。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31日表示,本次生醫條例修訂雖然將受託開發製造(CDMO)之公司納入獎勵範圍,然而,有鑑於從事研發製造之公司風險顯高於受託開發製造,爲鼓勵生技醫藥業者投入研發,生醫條例第5條明確規範僅從事自主研發製造公司方能適用研發投抵,並刪除原條例對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之獎勵;其抵減率也自35%調降爲25%,且無超過前二年度平均數尚得適用50%抵減率之適用。

陳惠明指出,雖然本次修法將人才培訓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刪除,惟爲鼓勵生技醫藥公司提升研究發展人員執行該計劃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經濟部於生醫研發投抵辦法增訂,如其爲執行生技醫藥研究發展計劃所需,指派所屬全職研究發展人員參與業務相關之訓練支出仍得適用研發支出抵減之租稅優惠。

另有關生技醫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修法後仍繼續享有投資抵減之優惠,惟針對修法新增CDMO公司之租稅獎勵,僅限於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投資於其尚未上市櫃之CDMO公司,如爲已上市櫃之CDMO公司則設立須未滿10年;如爲自主研發製造公司,則無前開條件限制。

陳惠明表示,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條件是需持有生技醫藥公司發行新股達3年以上,且該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申請其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則可以取得該股票之現金價款20%,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新法限定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爲限。

不過,依營利事業生醫股東投抵辦法規定,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之生技醫藥公司於110年12月31日生醫條例修正公佈前,已申請核發投資計劃覈准函者,其營利事業股東每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受50%限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