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證員違規操作造成的千萬損失,誰負責?

我,一名失去至親的丈夫和父親,因深圳公證處公證員麥某違規操作,故意出具錯誤的公證文書、並涉嫌收受賄賂,給我帶來了上千萬的損失。

我的亡妻因基因突變患上多種疾病,在長達29年的病痛中,她身患17種疾病,其中包括7種癌症和腫瘤。遺憾的是,她於2021年離開了我。我的子女也因遺傳基因問題分別在2016年和2018年不幸離世。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因深圳公證處公證員麥某違規操作,故意出具錯誤的公證文書、並涉嫌收受賄賂,我的財產竟然被小姨子們奪走了。給我帶來了上千萬的損失。

在2021年3月,當我的妻子因病重已無法親自前往深圳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深圳正處於新冠疫情最爲嚴峻的時刻。公證員麥某在明知其存在巨大感染風險,包括被賦紅碼和需要居家隔離14天的嚴控措施下,仍選擇前往深圳市唯一的新冠患者收治醫院爲我的妻子辦理遺囑公證業務。

我的妻子是一位基因變異的危重症患者,她身患的疾病種類多且病情嚴重。連續收到多家醫院的病危通知書,並曾出現失血性休克等嚴重症狀。這些情況都證明她當時處於昏迷或神志不清的狀態,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根據各項遺囑公證法律法則及深圳公證處的規定,以及諮詢深圳公證處其他的公證員以及麥某本人也表示危重病、意識不清的人是不受理遺囑公證業務的。

公證員麥某在辦理遺囑公證時,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卻將我們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全部列爲個人財產進行公證,這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遺囑中所列的全部財產都是我亡妻在離婚訴訟中作爲共同財產提交要求分割的。當時已經完成了其中兩套房的更名手續,她清楚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這一點在深圳公證處提供的遺囑模板中也有明確寫明。然而,麥某卻故意刪除了模板中關於房產“**%份額”關鍵字眼,刻意將共有財產當作個人財產進行公證。

遺囑

陳某、陳某霞作爲亡妻的妹妹、麥某三人爲舊識,且是這份遺囑的最大受益人,獨佔61%的份額,而其餘繼承人共佔39%。在亡妻離世前後,陳某霞全面掌控了其手機、銀行卡和密碼以及個人證件,並主導了整個公證過程。在麥某前往醫院進行公證前,陳某霞用亡妻的多張銀行卡,分三次在銀行櫃檯提取了總計13萬現金。然而,在法庭上,陳某霞曾提交了一份假證據——一份聲稱亡妻在2007年向其母親借款13萬用於治病的借條。當我提出對這份借條進行技術鑑定時,陳某霞又立刻改口,拒絕透露這13萬資金的去向。以上種種有理由懷疑麥某收受賄賂。也充分證明了該份遺囑的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

2023年8月份後我開始發現公證書和公證員麥某存在問題隨後開始收集證據。2023年12月我向深圳公證處提出複查申請,但深圳公證處以公證書曾被訴訟過爲由拒絕受理我的請求。因爲公證遺囑本身具備極高的法律效應,法院的判決採納了公證遺囑的內容。深圳公證處將球踢給了法院。《公證法》第3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誤時,仍有權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此規定並未提及被訴訟過就不能申請複查。

即便訴訟過程,法院的判決並未對公證機構的複查權進行限制或剝奪。若符合條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向公證機構提出複查申請。公證複查是公證機構內部的自我監督和糾錯機制,與是否被訴訟是兩個獨立的程序。

在2024年9月20日反映麥某違法違規事項的過程中,公證處相關責任人的表述完全否認了遺囑公證過程中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規範。他們聲稱遺囑公證只是對個人意識進行保全,公證員對遺囑內容沒有審覈的義務和能力。完全否認了遺囑公證的公信力、法律賦給遺囑公證的意義。

深圳公證協會在處理此事時也表現得極不負責任,2024年1月25日以公證處未就複查申請作出撤銷或不予撤銷的公證決定爲由,再次拒絕受理我的複查申請。他們將問題再次踢回給公證處,導致公證複查陷入死循環。

深圳公證協會2024年9月27日以超過規定投訴期限爲由“投訴人認爲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的行爲應當受到懲戒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向公證協會提出投訴,能夠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再次拒絕了我對公證員麥某違法違規的投訴舉報。

我第一次懷疑公證員和公證遺囑有違法違規問題且開始取證的時間是2023年8月份,去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檔案室打印病歷卷宗、去麥某所在公證處覈實取證、打電話給深圳公證處官方客服、律師發現銀行流水問題並啓動另案訴、到2024年9月份微信放開好友添加好有時間等功能,無論什麼證據都是2023年8月份纔開始獲得的。太多的證據都能證明我確實之前不知道公證員存在問題。

1、如果我第一時間就知道不會走訴訟而是直接舉報投訴了,採取複查申請了。

2、2023年12月份提交到複查申請中遞交了大量麥某違法違規的證據,複查申請的撰寫就是以麥某的大量的違法違規爲依據的。

3、《公證執業違規行爲懲戒規則(試行)》屬於內部法律,作爲普通公民我們有一定要知曉的義務嗎?而且從麥某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到深圳公證處和深圳市公證協會給的各項答覆上也沒有表明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有違法違規的行爲有意見的必須多長時間之內提出,超過投訴期限將不予立案。

深圳公證處、深圳公證協會包庇麥某,而深圳公證協會和深圳公證處之間的相互推諉,使得整個機構形同虛設。

我希望上級部門深圳市司法局對此事進行徹底調查,並採取措施糾正這一不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爲。也懇請相關紀檢部門能夠查明真相。我們作爲公民的權益應該受到公正對待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