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低收入被嗆「有能力不工作」 照顧父母35年的他好受傷

▲隨着高齡化、少子社會到來,越來越多家庭因久病照顧淪爲貧戶。(圖/老人示意圖記者李康毓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55歲的林先生自退伍後開始,先後照顧父親母親長達35年,早年母親還可協助照顧失明父親,但3年前媽媽失智後,他必須辭去每月6萬元的工作回家照顧。日前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卻遭承辦人員教訓,「一個大男人明明還有工作能力,爲什麼不找工作?」,讓他備感傷害,直言「如果有人可以幫忙照顧,誰想過這樣的生活?」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現正進入每年審查期,但爭議也不少。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統計,近2日已有4名照顧者反應低收入戶資料被取消,由於2016年共發生11起照顧者自戕、弒親的新聞事件,其中7件與「照顧悲劇有關。家總提醒,「貧病交迫」常是壓倒照顧者的最後一根稻草,尤其年關將近,縣市政府務必謹慎以對,避免悲劇發生。

▲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9.9年,身心壓力不可小覷。(圖/老人照顧示意圖/記者李康毓攝)

家總秘書長景寧指出,全國約76萬失能、失智長者與身心障礙者,但《社會救助法》卻是以家戶總所得審查補助標準,殊不知許多申請者不適「有能力但未就業」,而適「因照顧責任無法就業」。

根據家總調查,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9.9年,41至60歲者超過半數(58.4%)。勞動部資料則顯示,每年約17.8萬人因照顧「減少工時、請假或彈性調整」,因照顧「離職」約13.3萬人。

隨着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到來,越來越多家庭因久病照顧淪爲貧戶,陳景寧呼籲,縣市政府在審查中低收入戶資格時,應特別關注有「照顧事實」的弱勢家庭,不能因家庭照顧者未滿65歲、沒有身障手冊,就認定他們有工作能力,卻不外出工作。縣市政府若對照顧事實有疑慮,應該結合鄰里長,落實查證動作,確認照顧事實,千萬不要言語歧視,造成照顧者的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