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餐飲外送平臺併購附條件管制應比禁止更有效
圖/本報資料照片
兩家大型餐飲外送平臺的併購申請,已被公平會所禁止;記者會中,僅直接按公平交易法13條陳述根據委員會的研判:併購後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而直接否決;過程中,完全沒有基於多邊市場模式的特性,討論臺灣潛在競爭者動向、兩家業者在多邊市場的行爲限制,以及業者何以無法在公平會監督做行爲調整,詳細依法說明綜合判斷的整體邏輯,對廣大社會大衆做清楚交待。
疫情後,餐飲外送平臺成爲臺灣民衆生活的熱門服務;據聯合信用卡中心數據,疫後2023年餐飲外送平臺消費總金額佔整體餐飲業營業額滲透率已近10%;在臺灣邁向超高齡社會趨勢下,餐飲外送平臺也進入年長者族羣生活,比重超越25歲以下族羣,成了照護遠距長者的重要可行選項。
餐飲外送平臺爲「多邊市場模式」,發展過程,最困難的就是如何突破「雞生蛋,蛋生雞」的初期,通常業者在孕育「多邊」歷程,不但要提供補貼讓餐廳願意上架、提供補貼讓消費者也願意到平臺上點選餐飲外送,還得提供補貼讓隨時可以上下線的外送員,願意接單外送。
只有餐廳數量夠多且習慣點選的消費者夠多,經營餐飲外送平臺的業者纔有機會派出外送員送餐,纔有機會介接各邊都有足量客戶而創造營收及獲利。國內外案例中,有許多持續補貼但仍無法吸引足夠供應者,進而帶動足夠消費者,在資金不足及持續虧損而放棄經營的案例,最知名的就是中國大陸共享單車的平臺競爭。
在臺灣,外送平臺的營運,公平會也曾同意統一超併購foodomo,全聯也推出「全聯小時達」「全電商」等。此次申請併購的兩家餐飲外送平臺,營運規模應已跨過「雞生蛋,蛋生雞」門檻;而統一超及全聯兩大財團,憑藉着在臺綿密的零售連鎖店家,有足夠龐大消費客羣,如再以這些龐大消費客羣吸引各地餐飲店家的參與,相信跨過餐飲外送平臺「雞生蛋,蛋生雞」門檻,相對容易許多。在臺灣,由於市場非常競爭的零售業產業結構,間接也讓進入餐飲外送平臺的潛在競爭者門檻降低。
再者,外送平臺的多邊市場營運環境複雜,且不易產生全然性主導,就是因爲經營者須審慎經營維繫與餐廳、消費者及外送員三方的關係,特別是支付條件,一旦出現任何不當的營運決策,讓任何一方大量退出交易,很容易帶動「負向連鎖反應」,進而讓這營運模式走向失敗。亦即,在臺灣高度競爭零售業及獨步全球的便利餐飲環境下,餐飲外送平臺業者定價應非常難以爲所欲爲,多邊市場帶來平臺業者行爲的限制。
第三,據媒體報導,此次申請併購的Uber Eats和foodpanda,後者的投資額、營業額及市佔率較高,但後者營業利益不如前者,甚至處於獲利掙扎狀態;若報導爲真,那就是在這兩家餐飲外送平臺所分別形成的多邊市場,並不存在着平臺連結的多邊網路規模越大而營業利益更大的規模經濟情境。在這樣的現象下,兩家併購形成獨大後,亦無法直接推論市佔率、營業額會大增,令業者就可能爲所欲爲而擁有更高的營業利益與利潤,反而合併後的業者必須審慎其營運行爲維繫多邊以獲得合理利潤;相對來說,可能因爲市場不再因爲平臺競爭而需要的「補貼」,而能將這些因不需競爭減少的浪費配置到餐飲店家、消費者及外送員上,讓餐飲外送平臺可有合理利潤的營運。
最後,公平會的禁止併購,將讓公平會失去促進市場競爭、降低市價的權力,臺灣市場未必能維持現有的整體經濟利益水準;如真若foodpanda處於虧損,foodpanda將可能需調漲價格以邁向長期獲利,使兩業者競爭程度下降、降低消費者福利;或foodpanda爲守住歐洲的事業,全部放棄臺灣事業,或將臺灣事業賣出,都將弱化兩家業者在臺灣市場的競爭程度。
至於附加負擔的同意併購,如能妥適設計,應相當有機會讓此一併購案帶來最高整體經濟利益結果。如禁止併購後業者不得與餐飲業者簽訂獨家外送協議,開放小型平臺及foodomo與全聯潛在競爭者隨時進入的機會,或促進新的市場參與者進入的機會;設計合規要求,如要求併購後平臺業者必須建立遵循公平交易法的遵法機制,平臺業者營運決策需揭露其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評估等,讓平臺業者營運決策如何維繫股東、外送員、餐廳及消費者等各方利益,都能審慎考量,創造最高整體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