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重地「操作無人機4大限制」 違者最重擬罰150萬元
▲交通部預告「商港特定區域無人機管理辦法」草案,要求提出文件申請與明定罰則。(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蔡亞樺/臺北報導
無人機使用相當普及,交通部近日預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訂定在港區特定範圍從事無人機,須7天前申請並取得許可,限制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行、應離船舶30公尺以上等規範,違者將依「商港法」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沒入無人機。
鑑於商港涉及公務或商業機密,臺灣港務公司已制定港區範圍遙控無人機使用管理須知,不開放民衆或業者在商港區域使用無人機,若有特殊業務需求,須專案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才能操作,但未有相關罰則。
交通部預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草案,擬訂8項條文,包括無人機申請規定及應附文件、操作人應遵守事項及限制,以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指定機關,于飛航期間得執行檢查及廢止許可等。
該草案指出,港區特定範圍與現行禁、限航區有重疊空間,且爲重要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正常運作,從事無人機飛航應於7日前提出申請並經許可後,才能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並投保責任險。
該草案也訂定,要求操作人酒測不得超過每公升0.1毫克,以及操作時應對飛航及其周遭狀況保持警覺,並確保察覺及避讓船艦或障礙物,防止碰撞,違者可依「商港法」第65條之一裁罰30萬至150萬元。
該草案擬訂4大限制,包括禁止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操作遙控無人機、禁止操作遙控無人機有競速行爲、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以及應遠離建築物、船舶、石化儲槽及電力設施30公尺以上,違者同樣可依「商港法」第65條之一裁罰30萬至150萬元。
交通部表示,該項管理辦法草案預告爲期2個月時間,蒐集聽取各界意見,並作爲法案參考修正,將擇期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