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樂高玩具銷售超11億元,五人獲刑一年半至九年不等

11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發佈十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和典型案例。

記者從通報中獲悉,2015年至2024年上半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7272件,審結34377件。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技術領域新。

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呈現出向新產業、新技術發展的趨勢,涵蓋新一代信息技術、集成電路、基因測試、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數字創意等前沿領域。

二是覆蓋地域廣。

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涉外案件涉及31個國家,當事人所涉國別前五名爲美國471件、日本139件、德國135件、韓國95件、法國74件。

三是社會影響大。

案件涉及3M創新有限公司、華爲技術有限公司等世界知名企業或者行業領先者。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起訴標的額爲5000萬元以上的56件,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329件。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23件,最高達11億餘元。

四是調撤比例高。

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判決結案7780件,佔比23%;撤訴或者調解結案17940件,佔比53%。其中,民事一審案件判決結案4582件,佔比21%;撤訴或者調解結案17094件,佔比77%。

五是定罪處罰嚴。

十年來,近七成被告人被判處實刑。審結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罰金刑適用力度大,有82人被判處罰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有 11人被判處罰金1000萬元以上,最高達9000萬元;對相關被告單位判處罰金最高達6億元。

典型案例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多個領域,涉及跨國企業、知名品牌。其中,有一起涉樂高品牌的侵犯著作權案,涉案金額超11億元。

該案中,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單位汕頭市某騰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騰公司)在未取得權利人某高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設立設計部、工程部、生產部、銷售部等部門,通過購買樂高正品玩具後進行剝樣、計數、制模注塑、移印等方式,1:1復刻樂高積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裝、說明書和積木顆粒等,並冠以“博樂”“樂翼”以及坦克圖案等標識對外銷售。其間,被告人陳樹某、陳坤某系某騰公司的主管人員,由陳樹某主要負責產品的生產、銷售,陳坤某負責財務資金管理;被告人陳某鈿協助管理公司複製、生產、銷售樂高產品;被告人陳某負責境外客戶銷售業務;被告人朱某東負責購買複製樣品、拿取客戶訂單、招攬客戶、對外銷售產品等。

經鑑定,某騰公司生產的54款積木套裝玩具與某高公司積木套裝玩具基本相同,構成複製關係。經審計,某騰公司生產、銷售仿冒某高公司積木拼搭玩具產品,已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1.13億餘元(以下幣種均同),查扣的待銷售玩具貨值金額達3,000餘萬元;其中陳樹某、陳坤某、陳某鈿的參與金額與某騰公司相同,陳某參與金額達6,800餘萬元,朱某東參與金額達2,000餘萬元。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某騰公司罰金六億元,判處被告人陳樹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二千萬元,判處被告人陳坤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一千五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鈿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單位某騰公司、被告人陳樹某、陳坤某、陳某鈿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審理期間,陳某鈿撤回上訴。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樣的相應款式與樂高玩具產品經比對鑑定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玩具產品的外包裝、說明書均與對應的樂高玩具的外包裝、說明書基本一致,結合某騰公司的設計圖紙、外包裝圖紙、說明書以及多名員工的供述及證言,足以認定某騰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玩具產品與樂高玩具產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在案證據已能證實陳坤某在某騰公司中主要負責公司資金財務管理,參與管理公司的經營活動,系某騰公司的主管人員,並起到相應的決策、管理作用。

同時,陳樹某主動投案後並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作爲某騰公司主管人員的陳樹某、陳坤某均不構成自首,故某騰公司也不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原判結合某騰公司以及陳樹某、陳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法定酌定情節、認罪悔罪態度,以及曾因侵犯樂高著作權被判處民事侵權等因素,對某騰公司、陳樹某、陳坤某等判處相應的刑罰,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從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價值取向,量刑適當。據此,法院作出駁回抗訴、上訴,准許陳某鈿撤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