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蒲城失蹤24年女子確定遇害,嫌疑人未被批捕,家屬發聲
警方組織人力經過五六個月挖掘,最終在廢棄、填埋多年的枯井裡找到了她的遺骸。當年她失蹤的時候僅二十多歲,已婚並有一個兩歲女兒。
DNA鑑定確證無疑。失蹤24年的姐姐終於有了下落,儘管早有心理準備,陝西蒲城縣的張先生一家依然難以接受這殘酷的事實。
更讓一家人無法接受的是,儘管嫌疑人承認殺人且在其指認下找到屍骸,但檢方以證據不足、超過追訴期限爲由不予批捕,嫌疑人取保候審。
陝西蒲城失蹤24年女子確定遇害
>>離奇失蹤
年輕女子出去給人還錢
從此杳無音訊
張先生是蒲城縣興鎮餘興村人,今年47歲。日前,回憶起當年三姐的失蹤以及之後苦苦找尋給全家人帶來的生活改變,他悲傷中夾雜着憤怒。
“事情發生在2000年春節剛過。”張先生介紹,三姐那時二十多歲,已婚,女兒2歲,和姐夫感情不和正在鬧離婚。三姐帶着孩子生活拮据,平時在鄰鎮一家飯店打工,過年期間還借了一千元錢進了不少玩具售賣以貼補家用。
“過完年,記不清楚是哪一天了,我姐先去給人還錢,然後應該就去上班了。”張先生講,直到幾天後三姐老闆詢問爲何其遲遲沒上班,家人才知道出了事。
張家人起初沒往壞處想,但多方尋找之後毫無蹤跡,張家人開始揣測人是不是被拐賣了,或者是遇害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活生生的親人突然失蹤,張家人開始了多年漫無目的卻執着的找尋。“我父親放棄了工作,靠撿破爛在附近找了5年。”張先生說,他的父親是當地有名的木匠,有木工級別證書,苦苦尋找女兒未果後,因精神鬱悶身體每況愈下,於2004年突患腦梗,次年離世。
“我母親也抑鬱成疾。”張先生說,家庭的其他成員也是一有空閒和經濟條件就到處打聽和尋找,“我曾經租車在外面持續找過一個月,但毫無頭緒,也始終沒有消息。”
時間一年年過去,親人遇害的想法在張家人心中愈發確信,“但苦於沒有證據。”張先生說,三姐失蹤二十多年裡,除了家人的尋找,他也曾無數次找到當地警方追問案件情況。直到2023年冬,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將此事反映到巡視組,案件才發生了徹底的轉機。
>>疑兇脫逃
“民警上門詢問,他突然口吐白沫”
後來離家不知所終
據張先生介紹,三姐失蹤之初,遇害的結果雖然親人們都不願接受,但都知道這種可能無法排除。
“所以我們當時懷疑過幾個人。”張先生說,首先懷疑的就是當時正和三姐鬧離婚的姐夫,然後還有兩個當地的青年,“那兩人都喜歡我姐,知道我姐在鬧離婚,正在追求她。”張先生說,這其中一個是鄰村的劉某某,他曾是當時的最大懷疑對象,因爲出事那天,三姐就是去給劉某某歸還一千元錢後失蹤的。張家報警後,張先生還曾與民警一起到劉家瞭解情況。
“到他家時,他光着身子躺在被窩裡,地上扔着他沾滿泥水的紅色毛褲,沒有別的衣物。”張先生清楚地記得,當時民警上前詢問有關張先生姐姐失蹤的事,劉某某先是神情癡呆一言不發,而後突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疑似突發某種疾病。見此情形,問話只好結束,民警做工作讓劉某某父母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等其好轉後再問話。
“他的父母好像跟他關係很僵,一開始說不管他,民警做了工作才答應。”張先生說,幾天後他從民警口中得知,警方再次去找劉某某問話時,被告知其已離家不知所終,此後多次上門均未見到其人。
>>嫌疑人落網
當年“嫌疑最大男子”承認行兇並指認作案地點
張先生稱,他作爲受害人家屬,曾多次向警方提供嫌疑人劉某某的線索,警方每次也進行記錄並立了案,“2010年前後我還曾聽說他人在新疆,把情況反饋給了公安局。”張先生說,他隔三差五就去派出所詢問進展,可這麼多年所長換了一個又一個,案件偵破一直沒眉目。
“我把事情反映到了巡視組,公安終於在今年三四月份抓到了他。”張先生說,2024年三四月份,曾輾轉多地並已在東北生活多年的劉某某回鄉的消息被警方獲知,民警終於將其抓獲。
“辦案民警沒讓我看案卷,但口頭告訴我了偵查結果。”張先生說,劉某某在審訊中,親口承認人是他害的,把人推入一口廢棄的灌溉井中,“至於殺人動機和行兇過程,辦案民警說不能告訴我,但進入司法程序會移交司法機關。”
在劉某某的指認下,警方從餘興村東南約兩公里處的一個廢棄灌溉井中挖出了失蹤者的遺骸,“那口井距離劉某某家所在村子只有一公里遠。據說那口井有七八十米深,但這麼多年來裡面已經基本被各種雜物填滿,警方花了五六個月才挖出我姐的遺骸。”張先生說,跟遺骸在一起的還有一件紅色毛衣和白色運動鞋等物,“那些東西基本完好,但可以確定都不是我姐失蹤時穿的,那件紅毛衣應該和在劉某某家見到的紅色毛褲是一套的。”
遺骸挖出後,警方第一時間提取DNA,鑑定結果顯示,遺骸確係張先生失蹤的三姐。
當地警方的鑑定意見通知書
>>深感意外
檢方不予批捕
嫌疑人取保候審回家
張先生介紹,時隔24年,姐姐的遺骸被找到,全家人期待兇手得到應有的懲罰,然而事情的發展讓人深感意外,他們已向蒲城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申訴材料。
張先生說,蒲城警方偵查後報到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捕劉某某,檢察院在一番審查之後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檢察院說是超過追訴期限,說是當年立的失蹤案子,還說案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先生說,不僅如此,劉某某日前還辦理取保候審回家了。
“從一開始他就嫌疑最大,而且我們一直在控告,當年警方也立案了,不應認定超過追訴期限。”張先生說,“這樣的處理嚴重傷害了我們作爲受害人親屬的感情。”
11月5日,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再次詢問警方負責人,對方明確表示,他們已經接到蒲城縣人民檢察院的複議回覆,依然維持不予批捕的決定。警方已決定向渭南市檢察院繼續履行法律程序。“不知道會是什麼結果,但如果市級檢察院也不批捕,公安部門會不會繼續堅持下去就不好說了。”張先生表示很擔憂。
>>聯名呼籲
擔心嫌疑人取保候審有隱患
數十村民聯名呼籲嚴懲兇手
據瞭解,由於張先生三姐失蹤多年,張家始終在尋找和追查的路上,該起事件在當地幾乎無人不知。
“有不少村民聽說這個結果後,接受不了,主動找到我要幫我向有關部門反映。”張先生說,他擬了一份有關此案的情況說明,有近80名當地村民在上面簽字。
近80名當地村民簽字摁手印呼籲嚴懲兇手
年過六旬的張姓村民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事情發生之初,他就關注着事件的進展,“說失蹤也罷、拐賣也好,但就是一直找不到人,因爲找人,這麼多年來,這家人的日子不好過。”張姓村民說,兇手被抓了,應該讓他儘快受到懲罰,讓在枯井裡二十多年的死者得到安息。“劉某某在我們這裡名聲不好,現在自己都承認殺人了,還放到社會上,這讓我們很多村民都感到不安。”
村民韓先生表示,張家女子的失蹤給張家人的生活帶來了巨大變化,“那孩子的父親找了她幾年沒找到,得腦梗死了;她媽後來也得了病,這次兇手抓住了,她聽說女兒被害了,一下身體、精神都崩潰了,現在每天精神恍惚,生活已不能自理。”
>>失親之痛
親人失蹤的24年裡
一家人的生活“完全脫離正軌”
“這麼多年來,爲了尋找三姐,我們家的生活可以說是完全脫離正軌。”張先生說,除了父親苦尋女兒5年後鬱鬱而終外,母親因長期思念,身體也每況愈下,“這些年沒少吃藥。”張先生說,此次三姐有了下落,他們卻不敢告訴年屆八旬的母親,“儘管我們有交代,我媽還是從村民的議論中聽到了一些,身體狀況急轉直下,開始出現語言障礙、聽覺障礙,甚至生活都不能自理了。”
“我是家裡唯一的男丁,找我姐的事我肯定不會放棄,這麼多年來的尋找也對我的工作和生活影響很大。”張先生說,他自己在西安東郊有工作,早期的時候,他曾長時間租車尋找,花費不菲,而在後來的漫長歲月裡,但凡有關三姐行蹤的不確定消息,他都會第一時間放棄工作落實尋找,雖然最終都是失望。
張先生稱,多年來,他工作掙的錢除了養家餬口外,有相當比例都用在了找姐姐的事上,而且動不動請假,工作也頗受影響。
張先生有三個姐姐,三姐失蹤,好在大姐、二姐都嫁到了附近,除了也參與尋找外,還承擔起了照顧年邁母親和年幼的三姐孩子的責任。“我三姐當時之所以要離婚,就是因爲姐夫不管她和孩子。我姐失蹤後,我那姐夫仍然不管當時不到2歲的外甥女。”張先生說,這麼多年來,外甥女的飲食起居和教育多數由二姐和大姐照顧着。
“我外甥女今年26歲了,已經結婚,在西安工作。”張先生說,由於三姐失蹤時孩子尚且年幼,對母親沒有什麼印象和感情,而此前他也很少與外甥女交流其母親失蹤的事,即便交流,外甥女也沒有太多的意見。
“但是,孩子從小沒有父母的關愛,成長過程中受到過不少的委屈。”張先生說,此次三姐遇害的情況確定後,他還沒有跟外甥女正面交流此事,“作爲舅舅,我不知道咋跟孩子說,但可以想象,自己的親生母親遇害的事實肯定對孩子是一個極大的傷害。”
>>各方迴應
警方、檢方均拒絕接受採訪
檢方曾與死者親屬探討明確案情及不捕決定
就死者親屬的質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先後聯繫到負責辦理此案的當地警方負責人郝警官和相關檢察官,兩人均明確表示不便接受採訪。
張先生表示,他曾要求面見檢察官未果,但見到了檢察官的助理,助理就相關情況作了簡單回覆。助理表示,現在檢察機關作了不批捕決定,公安已經申請複議了,如果檢察院仍然維持原決定的話,公安還可以向市級檢察機關複議,屆時案子就可以移交上一級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批捕與否。助理還說,不是說縣級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這個案子就完了、公安就能撤案了,如果不服這個決定的話,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報。
張先生介紹,這位助理表示,她認爲訴訟時效肯定是過了,但要覈准追訴期限必須要到最高檢去,而且這是公安的工作,不是受害人家屬的事情,這些流程必須由公安機關走完。並稱這是審查逮捕階段,按說是不應該有受害人家屬介入的,受害人家屬到審查起訴階段纔可以介入。
張先生說,這位助理告訴他,檢方只能審查案卷,並無偵查權,檢方認爲證據不夠紮實,只能由警方進一步偵查,他們會將卷宗返回公安,對於複議將很快有結果。
而在張先生與辦案警官就案件的一次交流中,一名警官明確表示,檢方(決定不捕)一是認爲過了追訴期限,二是認爲證據不足。
張先生詢問是否確認劉某某殺了人,警官則明確回答:“人家承認是自己殺的,而且人也撈上來了,物證人證啥都有。”警官表示張先生可以去找檢察院反饋此事。同時表示,現在正在複議階段,“我們也不想案子就這麼了了,畢竟花了那麼大代價。”
張先生說,期間這位警官接到來自檢察院的電話,對方詢問警方複議的理由,警官表示“沒有過訴訟時效”,並進一步向對方解釋,當年案發後,張家曾懷疑多人,警方曾去調查劉某某,但見的時候“劉某某就喝了藥了,沒辦法帶(帶走問話),告知其病好後接受問話”等內容,並表示2009年時張先生曾就劉某某行蹤到派出所報案,但之所以當時未網絡追逃是因爲尚未確認劉某某行兇,但公安一直在偵查,並未放棄。
張先生說,他聽警官表示劉某某應屬間接故意殺人,把人追攆打倒至井口,將其推到井中。
張先生說,自己與警官就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探討,稱一方面警方未放棄,另一方面家屬也未放棄過,應該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律師解讀
多條法律有明確規定
該案不應受追訴期限限制
“關於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我國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陝西本隆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黃軍府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黃軍府說,本案中,因被害人在2000年1月“失蹤”後,其家屬在當地轄區派出所報警並立案(罪名非故意殺人罪),此後在長達24年期間被害人家屬始終認爲被害人系被他人殺害,並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線索,從未放棄控告,雖然本案公安機關並未以故意殺人罪進行立案,但公安機關已經以其他罪名立案及被害人家屬始終堅持控告的基本事實,應當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即本案應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退一步講,即便在被害人2000年1月失蹤後,公安機關當年並未以故意殺人罪立案,但基於查明的事實確定本案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覈准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偵查機關報請覈准追訴的案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即由蒲城縣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是否覈准追訴的決定。
來源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