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幹部寧願受處分也拒絕提拔,其中一人落馬

在體制內,黨員幹部得到提拔原本是件好事。絕大多數進入體制內的人,積極上進,努力奮鬥,得到了組織的提拔和重用,也得以站在更高平臺上繼續做出更多貢獻。

但現實生活中,卻有個別幹部寧願受處分也拒絕提拔。

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鑑燎就是一個典型例子。他歷任鄉鎮黨委書記、區委書記,並官至廣州市副市長。在組織擬將他提拔重用時,他竟然暗中用安排下屬聯名寫信挽留的方式,屢次拒絕組織提拔,當然在曹鑑燎因濫用權力瘋狂斂財落馬後,查明爲曹鑑燎拒絕組織提拔是爲了留任斂財。

另有云南省綏江縣會儀鎮兩名幹部鍾尚敏和宛辛勤,在組織擬將其兩人提拔爲鄉科級副職領導幹部時,同樣拒絕組織工作安排。經調查,兩人認爲提拔的新崗位工作責任大、任務重,加班也很多,所以拒絕被提拔到新的工作崗位,最終鍾尚敏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宛辛勤被全縣通報問責。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此外,《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也明確規定,“堅決禁止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行爲”。

如果個人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不適宜去擬提拔的崗位工作,組織會根據實際進行合理性判斷,進而綜合考慮是否繼續提拔。而且,還會依據相關規定對確有困難的幹部開展黨內關懷幫扶。

但如果無正當理由,黨員幹部拒絕提拔,實際上就是這些幹部政治意識不強,不聽黨的指揮,不服從組織安排。這種行爲是對黨的組織紀律的挑戰,也是對“黨管幹部”原則的破壞,必須認真對待,嚴肅處理。

我們黨組織對幹部的培養和任用,都是以黨的事業爲出發點的,黨的組織工作從來都是爲完成黨的政治任務和中心工作服務的,所以,組織部門考慮的總是某個人是否適合某個崗位。

對於黨員領導幹部來說,提拔只是工作崗位的調整,不是對個人的優待和照顧。組織的提拔更不是個人享有的權利,可以隨意選擇放棄或者讓渡。

以上三名幹部在面對提拔時,不僅不對組織心懷感恩,力爭在新的崗位做出更大貢獻,造福人民,來回報組織的認可。反而出於個人私心,或是爲了謀取私利,或是爲了推卸工作責任。

拒絕組織安排就是不講政治規矩,缺少大局意識,公然與組織作對,必然會受到黨紀國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