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門上安裝攝像頭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權

爲了生活安全

越來越多的人在自家門上安裝了

攝像頭或使用可視門鈴進行監控

但如果攝像範圍覆蓋到鄰居的出入生活

是否會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案情簡介

陸某與汪某是住在同一單元的對門鄰居。陸某在自家入戶門外安裝了可遙控旋轉的監控攝像頭一部,其拍攝範圍可從陸某家的入戶門調整至該樓層的電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戶門。汪某認爲,陸某家安裝的攝像頭可以詳細記錄汪某家中成員進出住宅的信息,嚴重侵犯了汪某的隱私權、影響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並給其家中造成安全隱患。故將陸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陸某拆除安裝在入戶門外的攝像頭。陸某辯稱,其安裝攝像頭是爲了保護自身財產安全,且攝像頭未對着汪某家,不構成侵犯汪某的隱私權。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陸某在入戶門安裝攝像頭的行爲是否侵犯了汪某的隱私權,應否拆除攝像頭?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法律保護自然人的隱私權不受侵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本案中,陸某在入戶門上安裝的攝像頭,拍攝方向可遙控調節,拍攝範圍可覆蓋汪某的住所門口及與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聯繫的公共區域,可以隨時記錄汪某家中人員日常進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員及其出行規律、訪客情況等,系與汪某私人習慣及其人身、財產安全直接關聯,應屬個人隱私範疇,應受法律保護。陸某主張其安裝攝像頭系出於保護自身權益目的,但其行爲不應超出合理限度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安裝的攝像頭所具有的錄像和儲存視頻功能已對汪某的隱私及其個人信息保護構成現實妨礙,客觀上對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寧造成侵擾。故陸某應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後果,法院對汪某要求陸某拆除監控攝像頭的訴請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陸某拆除安裝在入戶門上的攝像頭。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陸某履行了拆除義務,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信息網絡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成爲廣大人民羣衆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本案系因公民安裝攝像頭引發的隱私權糾紛。司法實踐中,判斷私人安裝攝像頭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權、應否拆除,應當衡量行爲人安裝使用攝像頭所保護的權益與權利人隱私權保護的權益序位,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明確業主安裝攝像頭是否繫有權安裝。如果業主出於保護自身財產或人身安全、防範潛在危險目的,在其具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物業範圍內,具體包括自家住戶門前、車庫門口、院內等區域安裝攝像頭,具有相應的合理性,屬於有權安裝。

其次,分析安裝攝像頭的行爲是否侵害或有較大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此,一般會根據攝像頭拍攝範圍及內容進行判斷,如果拍攝範圍及內容爲不特定多數人,沒有涉及特定少數人的信息,拍攝範圍及內容不具有私密性,通常難以認定涉及他人隱私;反之,如本案中業主安裝的攝像頭能夠拍攝到對門住戶的人員日常進出、來訪客人情況等信息,容易導致他人的行蹤軌跡被知曉甚至暴露於網絡,則此情況下安裝攝像頭的行爲明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最後,判斷安裝攝像頭的行爲是否有合法理由阻卻侵權。實踐中,安裝攝像頭阻卻侵權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兩種:一是行爲人安裝攝像頭是出於重大社會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需要;二是行爲人安裝攝像頭的範圍及拍攝內容事先徵得了他人同意。自由有限度,權利有邊界。通常情況下,即使行爲人有權安裝攝像頭,但只要其攝像頭拍攝範圍及內容涉及特定他人的隱私,而又無合法理由阻卻侵權的,則應認爲安裝攝像頭的行爲超出合理限度,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權。

除了侵權,私自在家門外安裝攝像頭也不符合民法典中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相鄰權利人應遵循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應兼顧相鄰方的權益。因此,如果公民確有需要安裝攝像頭,也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安裝使用,在安裝前告知攝像頭監控範圍內的其他業主並徵求他們的同意,在角度、安裝方式等方面做好溝通協調,避免產生矛盾。

來源:法院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