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定義男性不會被「強姦」 百年法條終於改了
日本刑法規定,「強姦罪」得被害人僅限於女性,也就是男性如果被性侵併不算被強姦,僅能以強制猥褻等罪名提告,然而這個施行了110年的法律日前終於修正,改爲「強制性交等罪」,受害者不再僅限女性,並轉爲「非告訴乃論」,修正案將繼續送交參院審查。
綜合日媒報導,強姦罪過去認爲加害人一定是男性,被害人一定是女性,僅只男性利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將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內,日本刑法於明治時期的1907年頒佈施行,至今雖然有過多次部分小修正,但已經不符合現在社會。
本次修法制定,男性也列入被害對象,而罪行也從強迫性交延伸至其他類似行爲,顧最名也改爲「強制性交等罪」,並加重刑罰,最低量刑從3年變5年,而強姦傷害或致死罪的最低量刑也由5年變6年,此罪也變更爲「非告訴乃論」罪。
此外,利用詮釋影響力性侵未成年少年,將以新罪名「監護人猥褻罪」、「監護人性交等罪」進行審判,其處罰規定等童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