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討會登場 法界呼籲:存託憑證認定、違法性易構成冤獄

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臺灣法協會共同主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在市長官邸舉行。(戴志揚翻攝)

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臺灣法協會共同主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在市長官邸舉行,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有關《證券交易法》第6條1項,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並對其「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提出討論。

有關於「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爲有價證券,並受到證交法管束一直以來都受到廣泛討論,因爲若是臺灣存託憑證認定沒有在《證交法》管束範圍內,以往曾因此遭到判刑的股市炒手,恐都爲冤獄。

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臺灣法協會共同主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在市長官邸舉行。(戴志揚翻攝)

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臺灣法協會共同主辦的「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在市長官邸舉行。(戴志揚翻攝)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證券交易法》第6條1項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這件事,確實在司法實務上會衍生很多問題,包括是否違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以及「刑法解釋明確性」等問題。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法院認定一個外金融商品是否屬於有價證券時,常會援引財政部(76)證(二)字第900號公告來認定,但這樣的認定可能相當草率。

而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以及對於人權的影響,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張明偉教授表示,以罪刑法定角度而言,(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時尚未擬發行的有價證券,應不在公告覈定範圍內,且一般人民並不知道其涵蓋範圍。

張明偉教授也認爲,第00900號公告所覈定內容,應不及於依1992年訂定「募集與發行臺灣存憑證處理準則」發行的臺灣存憑證,否則所有於1987年即已存在的所有境外有價證券,均已在該公告覈定之列,而得在臺發行,而在1987年公告後,因發行或募集未經覈定外國有價證券,而獲有罪判決者,即爲「冤案」確實有平反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