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熱評:網絡“毒舌”需謹慎,言語不當恐擔責
本文轉自:人民網-觀點頻道
趙春曉
隨着社交平臺的出現,個人言論傳播的時空範圍被極大地拓展,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侮辱、詆譭同事信息的被告刪除朋友圈、賠禮道歉,並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法院判決結果表明,即便是“隔空”用惡意揣測的言語去中傷他人,捏造事實去侵害他人名譽,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情節嚴重的甚至會受到刑事手段的制裁。
在本案中,法院認爲,現有證據並未證實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爲,被告發布的朋友圈配圖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機號碼,被告還發布了原告及異性的合照,配上帶有侮辱、詆譭內容的文字,同時還存在大量發泄情緒的謾罵性言論,相關內容能夠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與被告曾經作爲同一個公司的同事,雙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會交際範圍,此種行爲具有嚴重的損毀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性質,明顯會導致原告的名譽權受損。這一判決帶來的警示是,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對自己所表達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切不可爲發泄情緒、博人眼球而無所顧忌表達觀點,甚至逾越法律“紅線”,否則必將爲此付出代價。
該案件並非孤案。如果不是因爲司法機關的介入,很多人甚至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已經觸犯了“紅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指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微信朋友圈已經成爲人們向外界展現日常生活狀態、發表個人言論、評論世間百態的平臺和工具。儘管披上了網絡虛擬的外衣,並不意味着可以毫無顧忌地傷害他人。
朋友圈作爲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同樣需要被理性文明對待。任何人在網絡發聲都要恪守言論自由的邊界,既要遵守法律規定,不越法律“紅線”“底線”,還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切不可爲了一時情緒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無所顧忌地發聲。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名譽權。學會用合理的手段進行維權,消除名譽受損帶來的不良影響。他人用侮辱性的言論來貶損自己的名譽,如果“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除了宣泄自己的情緒外,無法真正地處理問題,甚至會成爲下一位名譽侵權人。
可以說,該案的判決結果意義重大,爲受害者伸張了正義,給予他們法律上的保護;同時也樹立了正確的導向,爲營造良好的網絡氛圍、構建清朗、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