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海峽研究院案 跨部會小組今天認定違反兩岸條例
清華海峽研究院於國立清華大學校內設置新竹辦公室,引發風波。(清大提供/林志成臺北傳真)
有關清華海峽研究院於國立清華大學校內設置新竹辦公室一案,教育部與經濟部、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今天日前往清華大學育成中心、清大校友總會及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進行查察,相關事證初步研判涉有違反兩岸條例,後續即移請該基金會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裁罰程序。
清華大學校友會與中國大陸廈門市政府、北京清華大學在新竹清華大學校內育成大樓共設「清華海峽研究院」、「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從事技術研發、攬才、投資,遭質疑違法兩岸條例,教育部已要求該辦公室立即停止運作,並將依法開罰50萬元。
教育部與經濟部、陸委會組成的專案小組今天也前往進行查察,發現該辦公空間系由自強工業基金會向國立清華大學租賃清大育成大樓5樓空間後,轉租廈門清華海峽研究院並由該基金會進行空間代管,相關事證初步研判涉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情節。
另有關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涉違反兩岸條例40條之2部分,教育部與經濟部將就今日掌握事證續查,並請陸委會提供法律認定意見後,即辦理裁罰程序。
教育部也將續請國立清華大學說明釐清學校與自強基金會、校友總會及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之產學研究合作情形、師生參與情形及辦公室產權使用情形。
同時,教育部今天發函全國各大專校院,兩岸教育交流目的是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應本着「平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及校內空間對外租賃或開放運用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