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KTV大火6死案 練臺生判無罪 北檢最快今提上訴

練臺生(本報資料照片)

2020年造成6死72傷的錢櫃KTV臺北林森店大火案,檢方起訴負責人練臺生7人,臺北地院上月依過失致死罪判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1至2年不等徒刑,各緩刑4年;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刑3年、經營錢櫃的迪廣公司判罰金30萬元,但公司負責人練臺生及襄理陳思宏、謝勇奎3人都獲判無罪。臺北地檢署認爲練臺生無罪理由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將以判決違背法令爲由,提起上訴。

據瞭解,若審酌本案的上訴期限,預料北檢最快今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據瞭解,檢方認爲,錢櫃「邊施工邊營業」是由練臺生批示決定,豈可以其關係企業太多,「分層負責」的理由而卸責,況且消防員曾證稱案發時錢櫃部分消防設備未發揮功能,練身爲《消防法》規定的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安竟如此輕忽,未善盡負責人及企業責任,卻獲無罪判決,難令人信服。合議庭採信練臺生辯詞,認爲練只是錢櫃名義上負責人,相關錢櫃的施工及人員管理都是「分層負責」,練並不須負責,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爲判決違背法令。

檢方起訴指控,錢櫃林森店2020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當時疫情衝擊業績,練臺生與幹部決定邊施工邊營業,卻未落實消防防護計劃,同年4月26日承包商王聖傑將儀器充電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未起作用,造成6死72傷的重大傷亡。

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林森店店長翁珮雯及副店長張惠純、工程師黃思銘沒有檢視、未盡維持消防安全設備可以使用的義務,也未指揮他人執行,以致錢櫃林森店在工程施作過程中,消防安全設備均無法使用,涉犯過失致死罪。

合議庭審酌翁等3人違法的情節程度、造成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本案已有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將翁女判刑1年2月、張女判刑1年、黃男判刑2年,各緩刑4年,各須提供60到160小時的義務勞務。至於包商王聖傑,合議庭認定他持雷射水平儀充電時,未察覺電池起火,且消防安全設備沒發揮功能,濃煙無法排出、火勢無法抑制,致重大死傷,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

合議庭認爲,練臺生是迪廣公司董事長,其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理由,其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不負刑責;襄理陳思宏、謝勇奎對錢櫃林森店內的消防安全事務,依其職務無從負責,3人都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