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車位使用權協議後發現是人防車位退款被拒,律師:籤合同要審慎

花10萬買了個車位,兩年後發現是人防車位。近日,山東青島的閆先生向澎湃公衆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居住的青島李滄區綠地香頌小區2017年交房,2018年他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於小區負二樓的車位。

閆先生稱,2020年,有業主調取了小區的竣工圖紙,發現他所購買的車位屬於人防區域。在這之前,無人告知他這裡屬於人防區域,購買的合同及收據等材料上也未提及人防車位等信息,閆先生以爲自己購買的是擁有產權的普通車位,卻未意識到合同中約定的“使用權轉讓”意味着僅僅擁有使用權,但無產權。包括閆先生在內的多名業主買的均是人防車位,他們認爲是開發商偷換概念,故意隱瞞,希望開發商能退款。

閆先生提供給澎湃新聞的一份《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顯示,甲方爲綠地控股集團青島滄海置業有限公司,其中規定,“乙方因自行泊車需要自願向甲方申請受讓甲方建設的綠地香頌項目負二樓車位的使用”“該車位使用權轉讓的總價款爲100000元......”

閆先生介紹,他買的車位位於負二樓,負一樓的車位價格比負二樓大約貴兩三萬元,經瞭解才得知負一樓是擁有產權的普通車位。

閆先生稱,小區的幾位業主曾就此事找到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他提供的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作出的《關於李滄區綠地香頌項目部分業主反映問題的答覆意見》(以下簡稱“《答覆意見》”)顯示,業主提出“人防車位買賣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該《答覆意見》回覆稱,不存在“買賣”,因爲根據業主代表提供給國防動員辦公室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第2條關於“協議轉讓標的爲該車位使用權”等約定可知,該協議具備車位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內容,雙方建立的是有償使用車位的關係,各自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均圍繞車位使用權設定,該《協議》既不是買賣合同也不是租賃合同,而是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

該《答覆意見》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相關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如作爲相關人防設施的投資者,則對相關人防工程具有在平時進行收益的權利。開發建設單位不能出售防空地下室車位所有權,一般會採用防空地下室車位使用權轉讓等方式來實現收益。當前,防空地下室車位使用權轉讓沒有違反人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針對業主代表反映人防車位轉讓時,開發商未告知其車位屬於人防區域內,這份《答覆意見》顯示,關於該《協議》是否有效等事宜,建議諮詢相關職能部門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9月19日,青島市國防動員辦公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此前多名業主來反映過此事,他們也已覈實瞭解。他稱,業主提供的合同爲《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實際上不是買賣”。業主提出希望開發商退款等事宜,涉及合同糾紛,建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同日,綠地控股集團青島滄海置業有限公司自稱爲前臺的工作人員迴應記者稱,已經把此事轉達給相關工作人員,稍後會給記者回電。截至發稿前,記者暫未收到該公司的回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介紹,人防車位主要用於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國家所有,只能出租或轉讓使用權;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而普通車位的使用年限與房產期限一致可達70年。

邢鑫認爲,閆先生提供的合同是《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而非《車位購買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邢鑫稱,人防工程在和平時期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建設商可以通過轉讓使用權等方式獲取收益,一方面是因爲人防工程建設成本較高,爲了提高開發商建設人防工程的積極性,允許開發商通過此方式獲取利益,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平時大面積空間的閒置,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他坦言,在購置車位簽訂合同時,購買人需要審慎審查合同,確認所簽訂的協議究竟是《車位租賃協議》、《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人防車位)還是《車位購買協議》(普通車位),對於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要及時確認,存在不瞭解的情況要及時與甲方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