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辦公室主任服務處性侵女志工 北市副市長林奕華確定要連帶賠123萬
臺北市副市長林奕華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5年前強拉女志工進雜物間性侵,事後還曾下跪道歉,被判刑3年10月定讞;民事部分,女志工請求賠償600萬元,一審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200萬餘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餘元確定。
林廷霖任職期間,對外職稱爲「辦公室主任」,離職後仍持續協助立委初選,因協助某里長競選而結識女志工;林廷霖2019年4月28日晚間9時許用LINE邀約女志工到位於臺北市復興南路二段的立委服務處聊天,女志工到場時,在場還有其他友人。
隔日凌晨聚會結束,林廷霖以「聊天」爲藉口,要女志工暫時留下,在其他人都離開後,將女志工強拉到雜物間性侵得逞,也造成女志工左側肩、右上臂瘀傷、右手腕、左小腿和右小腿瘀傷,身體也有擦傷,女志工要離開服務處時,卻看到林廷霖的朋友還在騎樓聊天,質疑是遭設局陷害。
林廷霖的朋友們得知後,當場打電話給林,但林沒回應,便請林的同事來開服務處大門,將人帶下樓。林廷霖一下樓便下跪,向女志工磕頭道歉,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廷霖3年10月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女志工認爲林廷霖侵害她身體、身操和性自主權,害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狀而無法工作,而林奕華是林廷霖的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林奕華、林廷霖連帶賠償600萬元。
一審認爲林廷霖是濫用職務上機會、執行職務處所犯案,而林奕華未舉證自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且依證人所述,林奕華在林廷霖離職後,未能及時取回服務處鑰匙,讓林廷霖得以邀約女志工參與聚會並性侵,林奕華有疏於監督之責,經計算後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200萬餘元。
案件上訴,高院仍認爲林奕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維持認定女志工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金額,僅就工作能力損失部分,每月金額由5萬元降爲3萬元,今改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餘元。
臺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圖)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5年前強拉女志工進雜物間性侵,法院認爲林奕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今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餘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