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KY公司配息 課營所稅

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的KY公司,性質上屬海外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配KY公司股利,屬於海外所得,應一併納入計算營所稅。臺股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的KY公司,性質上屬海外公司,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配KY公司股利,屬於海外所得,應一併納入計算營所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公司投資其他國內企業時,獲得配發股利,屬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如果被投資公司爲KY公司,情況就不一樣了,獲配股利就屬海外所得,對企業而言應計算營所稅。

國稅局解釋,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櫃買賣或登錄興櫃的公司,一般稱爲KY公司,是屬於外國公司,因此KY公司發放的股利爲海外所得。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因此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股利,應並計課徵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22年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50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申報時誤以爲股利80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可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皆未申報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覈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30萬元,補稅20%共計6萬元,並處以罰鍰。

此外,A公司之後想出售持有的KY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損益,目前停徵證所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