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遭海軍中士撞傷 司令等6顆星將領全被告
騎士遭海軍中士公差撞傷,海軍司令等6顆星將校全被告。(中時資料庫)
一名高姓男子騎機車時,遭到任職海軍151艦隊廖姓士官離營外出採購物品時不慎撞傷,高男事後提出263萬元求償金,並認爲廖員系受僱海軍司令部,因此一怒下,一口氣提告當時的海軍司令黃曙光(已退役)、艦指部指揮官劉志斌(現任海軍司令)及艦隊長等7人名海軍高階將校,需一口氣控告時任海軍將校連帶償263萬元,一審判決免賠,高分院判賠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高姓騎士向法院主張,海軍一五一艦隊廖姓中士,於107年5月10日9時5分許,騎乘機車外出採買,沿高雄市三民區中華二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該路與十全三路口時突然向右偏離,撞上當時正行經的右方的他,造成頸椎挫傷、肢體多處挫傷、左手掌開放性傷口及頸椎椎間盤突出並神經壓迫傷害,因此向廖員求償263萬。
高姓騎士認爲,廖員當時爲現役軍人,海軍司令部爲法人且爲廖員之僱用人,依當時海軍司令黃曙光上將、艦指部指揮官劉志斌中將、151艦隊長夏光亞少將、中訓軍艦艦長劉人豪上校、輪機長陳性顯、輪機官周俞均,均應與廖員連帶負賠償責任。
廖員表示,他不否認因過失駕駛行爲肇事,但當事人因事故僅受輕傷,其餘傷勢與車禍無關,他除了已支付醫療費用外,也包含汽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保險金79,010元,
高雄地院調查,高男頸椎盤突出等傷勢,與車禍無關,且領取機車強制責任險,判決廖免賠,高不服上訴。
海軍司令部答辯強調,高男僅能依國家賠償關係向廖員求償,不能依民法關係求償,且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並非僱傭關係,亦非法人董事或職員,高男請求海軍司令部等7人與廖哲銘連帶賠償,自屬無據且訴請海軍司令部等7人連帶賠償,亦已罹於時效。
法官認爲,廖員雖受長官命令出外採買用品,然此僅爲其離開營區之原因,並非其因此離營在外之所有行爲,都是爲執行職務所必須或與執行職務相關。而且廖員未着軍裝騎乘自有車輛,不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僅爲偶發交通意外肇事之行爲,難認與執行職務有關,高男主張海軍司令部等7人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毫無根據。但審酌高工作損失、部分傷勢和原判決1萬元精神撫慰金太少,廖應再賠償30萬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