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山西祁縣古城改造項目紛爭始末
本報記者 王登海 晉中報道
原本是政府招商引資的古城改造重點項目,但在實際推進過程中卻紛爭不斷,甚至最終對簿公堂。
2011年,山西省晉中市祁縣政府通過招商引資方式,與山西田森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森公司”)簽署了《祁縣古城東側城區綜合改造項目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雙方就祁縣古城東側城區的綜合改造計劃達成了共識。
協議簽訂後,雙方的合作並不順利,項目曾一度停工。2016年,項目開發權被祁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祁縣房開公司”)收購。
然而收購之後,卻因爲轉讓費用、回遷房延遲交付等多種原因,雙方先後將對方訴諸法律。
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實地對祁縣古城改造項目展開了調查,並採訪了田森公司,同時向祁縣政府發送了採訪函。
截至發稿,祁縣政府未對採訪函相關問題作出迴應。不過,祁縣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作出了說明:“相關案件正在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爲維護司法公正,不便接受媒體採訪。”
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
田森集團是山西省晉中市的一家大型民營企業,成立於2001年,下設多家子公司,涉足商業零售、物流、房地產、酒店、廣告、天然氣等多個行業。
田森集團董事長杜寅午向記者介紹,2011年,田森公司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參與了祁縣古城東側城區的綜合改造項目。同年11月,祁縣政府與晉中田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署了《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將舊城區改造爲“以祁縣特色、體現時代要求、配套設施完善的商業綜合中心”。
根據田森公司提供的《合作協議》,該項目採用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模式,並將該項目定性爲祁縣城中村改造的重點工程,納入祁縣2012年的重點工程計劃。
此外,《合作協議》還約定,祁縣政府對項目區內的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報批,同時落實好農村集體及農民的土地與地上附着物補償工作,對項目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進行徵收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以上的補償安置費用由乙方支付。該項目用地採取淨地公開出讓的方式供應土地,乙方參加競買,繳納保證金後同等條件優先,土地出讓金留縣部分返還乙方用於徵收補償安置費用,此費用金額採用“長不退,短不補”的原則。
杜寅午介紹稱,協議簽訂後,田森公司如約向祁縣政府支付了8000萬元的拆遷費用。項目於2013年5月啓動拆遷工作,並於同年10月18日正式開工,至2014年11月完成了主體結構封頂,並且是在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完成的。
然而,項目後續進展並不順利,一度遭遇停工困境。
收購後遺症
項目停工後,在2016年迎來了轉機。是年2月2日,祁縣當地國有企業祁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與田森公司就上述項目達成收購協議,雙方簽訂《祁縣古城東側綜合改造項目整體收購協議》 (以下簡稱“《收購協議》”),雙方約定,該項目投資總費用以雙方共同聘請的第三方機構(山西同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結果爲準。
在《收購協議》中,雙方約定,本項目工程轉讓協議簽訂後祁縣房開公司先支付田森公司工程費用6000萬元,同時田森公司同意由祁縣房開公司和施工總包方協商解決支付部分總承包工程費用。剩餘的工程費待第三方中介機構(山西同興會計師事務所)認可後,雙方協商解決。
此外,《收購協議》還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祁縣房開公司履行支付田森公司6000萬元後,成爲項目開發主體。田森公司則需要在一個月內配合祁縣房開公司做好相關手續、資料、工地現場的移交工作,並配合第三方中介機構的審計認定。
2016年6月30日,山西同興工程造價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晉同興基字(2016)0192號《審覈報告》,覈定結算金額合計爲5.8億元。
“祁縣政府通過《承諾函》的形式對上述覈算金額表示認可。”杜寅午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由祁縣人民政府向公司出具的《承諾函》,《承諾函》顯示,上述項目審定總金額爲5.8億元,截至2017年6月26日已付3.2億元,落款時間是2018年11月1日,落款署名爲祁縣人民政府。
“剩餘款項26002.26萬元在雙方清理並確認分包建安工程款和相關支付合法手續及工程資料後,我縣承諾將督促房開公司於2018 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剩餘款項,貴公司也將免除該項目外的一切費用。”《承諾函》如是表述。
“按照上面的核算金額,祁縣房開公司尚且拖欠1.65億元項目轉讓費等。”爲追討剩餘項目轉讓費,田森公司將祁縣房開公司及祁縣政府訴至山西高院。
2019年8月12日,山西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祁縣房開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田森公司項目轉讓款16502.26萬元及利息,並支付田森公司停窩工損失1515.32萬元;判令祁縣政府對祁縣房開公司上述支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祁縣政府和祁縣房開公司不服該判決,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訴訟。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終48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祁縣政府和祁縣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一審原判。
2021年2月2日,田森公司向山西省高院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2月8日,山西省高院指令太原鐵路運輸法院執行。2024年4月20日,山西省高院將該執行案件提級執行。該執行案件已提級到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新”訴訟
“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立案的同時,祁縣房開公司又以開發合作協議爲由將我公司起訴至祁縣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賠償其2.4億元的損失。”杜寅午介紹說,在公司追討收購價款無果的同時,祁縣房開公司又展開新一輪的訴訟。
在起訴書中,祁縣房開公司表示,按照此前縣政府與田森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田森公司的義務爲支付拆遷補供安置費、通過公開出讓的方式取得改造土地使用權、按時間節點完成回遷房進度和協議項目建設工程。
但上述《合作協議》簽訂後,田森違反協議約定,拒不支付安置賠償款,改造地塊進入招拍掛程序後,又違反協議約定,拒不繳納土地出讓金,致使改造地塊兩次流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田森拒不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始終處於違法建設狀態,後又擅自停工。
此外,祁縣房開公司方面還表示,與田森公司簽訂《收購協議》後,在項目移交時,田森公司消極配合甚至阻攔干擾。因此,祁縣房開公司方面認爲,田森公司的違約行爲及阻攔交接行爲直接導致了本應2015年年底完成的回遷安置房交付工作遲至2019年4月才完成,導致祁縣房開公司多付了2015至2019年期間4年的回遷補償安置費,產生的直接損失爲1.95億元。因此,祁縣房開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田森公司如數賠償。
“《收購協議》簽訂後,公司向祁縣政府移交了工程及相關資料,完成了合同義務。”田森公司方面認爲,祁縣房開公司提出要求田森公司承擔的各項罰款、費用損失均是依據田森公司與祁縣政府簽訂的《合作協議》。然而,祁縣房開公司並不是《合作協議》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祁縣房開公司要求田森公司承擔該項責任,系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此外,田森公司方面還認爲,此案系重複起訴。2019年4月19日,田森公司因與祁縣房開公司、祁縣政府在簽訂、履行《合作協議》《收購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向山西高院提起了合同糾紛之訴,該案已由最高法於2020年10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現案件仍在執行過程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中,針對被祁縣房開公司本次訴訟提出的各項罰款、費用損失均已作出認定。
田森公司方面還表示,《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祁縣房開公司與田森公司簽訂《收購協議》後,已在2017年4月19日完成了剩餘全部資料的移交,至祁縣房開公司提起本次訴訟之日已長達六年之久。因此,其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依法應當駁回。
各執一詞
記者瞭解到,早在2014年,該項目停工時,田森公司與祁縣之間的合作關係便已出現裂痕。
當時,該項目停工後,田森公司對外發布情況說明稱,因拆遷原因影響,祁縣政府單方面提高補償標準,否定合同優惠條件,雙方一直達不成共識。且住宅、商業主體工程早已全部封頂,卻未辦理任何相關開發手續,其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於2014年7月16日下發停工通知 《【祁規法停字(2014)】第30號》文件,又多次口頭警告不允許違法施工,導致項目遇到重大困難,無法繼續推進。
不過,祁縣方面對此卻另有一種說法。根據一份《關於田森集團在祁投資項目有關情況的彙報》的文件顯示,2015年4月,田森公司把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單方面大面積停工,造成工程爛尾、回遷無望等嚴重問題。
另外,在上述文件中,祁縣方面對項目停工和轉讓的原因也做了描述,田森集團公司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聲明其實施的項目被轉讓是由祁縣政府造成。事實是,2014年房地產行業遭受形勢滑坡,且田森公司內部出現資金緊張等原因,項目工程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突然停工。不僅造成嚴重的回遷戶羣體上訪事件,而且由於停工項目位於著名的昭古城附近,長期爛尾嚴重影響城市形象。在此情況下,祁縣縣委、縣政府被迫引導祁縣房開公司與田森集團公司簽訂轉讓協議。
“祁縣方面經過測算該項目還有很大的盈利空間,就想收回自己做。”杜寅午則表示,剛開始時,政府默許公司邊施工邊完善手續,但是後來,祁縣規劃局、國土局先後給田森公司下達停工通知,責令田森公司停工。
“一方面,該工程因田森公司中途退出,由祁縣房開接手後,但田森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移交施工現場和相關資料,致使工程遲遲不能復工,造成1.3億元的超期安置補助費和商業租金補償費等額外損失。另一方面,該工程在田森公司轉讓時已經主體封頂,我方接管後發現該項目設計圖紙和實際施工存在嚴重缺陷,導致消防工程直至現在仍無法驗收,整個項目無法正常運營,1000多戶住戶和商戶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證。”在上述材料中,祁縣方面還表示,該事件也給祁縣房開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而田森公司方面則認爲,案涉工程是否存在違法建設及責任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及確認的證據已免除田森公司的相關責任,祁縣房開公司無權向田森公司主張違法建設的責任。
記者瞭解到,針對此案,祁縣人民法院於11月25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編輯:王金龍 審覈:審覈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