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議員郭再添違法用農地 鐵皮堆肥場惡臭四竄 村民怒檢舉
屏縣議員郭再添。(中時資料照)
屏東現任無黨籍議員郭再添於2018年4月間,擅自於崁頂鄉農牧一處土地搭建鐵皮建物,並違規從事蚯蚓養殖、堆肥。由於惡臭味過重,附近居民憤而羣起抗議,經縣府相關人員稽查後,郭再添卻仍繼續使用而未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也未辦理土地變更使用。直至檢方偵查,郭纔將土地提出申請作爲菇類栽培場、蓄水設施,但仍超出縣府期限而遭起訴,屏東地院經審理,審酌郭爲民意代表,資力與社會地位較一般人高,依違反區域計劃法判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郭再添於偵訊期間,始終否認犯行,主張當初向鄉公所申請變更該土地作爲蚯蚓養殖場,但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卻無此項目,因此無法變更。郭再添表示,農業處要他先把蚯蚓養殖場蓋好再申請,本案土地堆置的是養蚯蚓的介質,並非堆肥,他認爲蚯蚓養殖是爲農地農用,其中並無違法行爲。
根據起訴書,郭再添於2018年4月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也未申請取得農業用地使用的同意書,竟擅自於崁頂鄉農牧一處土地(2805.4平方公尺)搭建鐵皮建物,並違規從事蚯蚓養殖、堆肥。由於堆置農業用堆肥,導致惡臭味過重,附近村民憤而羣起抗議,經縣府相關人員稽查,隔年7月遭罰6萬元,但郭再添卻仍繼續使用而未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也未辦理土地變更使用。直至檢方偵查,郭纔將土地提出申請作爲菇類栽培場、蓄水設施,但仍超出縣府期限而遭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時,經提示相關規範及縣府回函,郭再添才坦認犯行。法官審酌,郭再添於今年6月29日取得縣府使用同意書,但2019年間卻未依照縣府要求履行變更,此已違反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予以處罰。
屏東地院考量,郭再添曾於1994年、1997年間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妨害自由、誣告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且審酌其作爲民意代表,資力與社會地位較一般人高,依違反區域計劃法判郭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