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分潤 千萬不要畫錯重點
臺灣媒體要求跨國平臺Google、Meta使用內容要分潤,立委提出各種版本,但幾乎都跟着跨國平臺之前的「臺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走,臺灣媒體只是要求使用者付費,不需要再設一個沒有功能的基金,千萬不要畫錯重點。
民衆黨黨團提出完整草案架構,並將於近日召開公聽會,其草案稱《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臺公平發展法》,主要是設置「數位新聞發展基金」,案由則寫道「由大型數位科技平臺業者提撥一定比例之營收,以協助改善本土新聞媒體經營、優化第一線媒體工作者之勞動條件」。
這是誰擬的稿?臺灣新聞媒體經營與媒體工作者勞動條件之提升,居然要由跨國數位平臺由一定比例的營收來餵養;在野黨團把臺灣新聞媒體當成跨國平臺的「小三」,臺灣新聞產業固然經營艱困,但也不應如此自貶自抑,仰人鼻息。
草案第一條謂「爲促進數位科技平臺產業與新聞媒體產業平衡發展,建立雙邊對等之協商與仲裁機制,確保公平合理分潤,以健全新聞媒體環境,維護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特定本法」,前半段沒問題,但後面的「以健全新聞媒體環境,維護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卻是續貂的狗尾,難道沒有分潤,我們的媒體環境就不健全,沒有分潤也不能發揮媒體第四權之監督功能?
更荒唐的是分潤議價機制的目標是設立「數位新聞發展基金」,也就是說跨國平臺分潤給媒體的錢,這些提供內容的媒體不能夠全部拿回去,而是部分要捐給基金「公家用」;舉個例子就知道不合理,跨國數位平臺Google、Meta是小7,自己不生產商品,其商品都是各個廠商提供的,民衆黨的草案意思是說,小7分給廠商的貨款,要扣留一部分捐給基金大家一起用,合理嗎?
這個基金的用途爲何?除管理及總務支出外,草案臚列幾項:補助新聞媒體原創性內容產製、補助傳統新聞媒體產業數位轉型、補助新聞媒體國際交流合作、補助新聞媒體工作者改善勞動條件之經費。
改善媒體工作者勞動條件是經營者的責任,可不能靠申請基金才能加薪,此外要不要數位轉型,要不要國際交流,每家媒體考量角度不一,未必人人用得到;而「補助新聞媒體原創性內容產製」更是好笑,試問那家那則新聞不是「原創」的?
如何申請?草案第十三條「申請補助之要件、審議程序…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而基金財源,草案主張除跨國數位平臺分潤提撥外,還由「政府編列預算捐贈與補助」,而基金管理委員,「由主管機關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聘任學者專家、新聞媒體業公會及工會團體代表」產生;換言之,草案把這個基金變成準官方機構,乍看之下會以爲是執政黨提的,民衆黨忙了半天讓民進黨「整碗捧走」,真的爲誰辛苦爲誰忙。
本地媒體與跨國平臺分潤是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公平交易機制,完全與「改善本土新聞媒體經營」無關,政府只要立法強制議價分潤,其餘就回歸商業機制留給雙方喬,分潤再複雜,也沒有廿餘年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供應內容的電視業者授權費分潤複雜,立法不要畫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