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恐龍法官和他們的產地
▲司法界對現實反應緩慢「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形容爲「恐龍法官」,成爲臺灣社會特有的名詞。(圖/視覺中國CFP)
文/陳思凡
「恐龍法官」一詞根據維基百科記載爲臺灣社會特有的名詞,意指司法界對現實反應緩慢「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藉以形容部分法官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嚴重脫節的判決結果。
然而「恐龍法官」的養成難道就只是大學法律教育的錯嗎?現今臺灣法學教育確實過度偏重於法學理論及法律條文的釋義,但剛自法律系或法研所畢業的年輕人,一旦通過司法考試只經過短短的二年訓練,立刻就從事法官或檢察官的工作,在完全缺少社會歷練與實務經驗的情況下,便要擔任起斷人是非曲直的任務,恐怕纔是問題根本。這種法官養成教育讓「恐龍法官」變成臺灣特產,貽笑國際。
日前落幕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就「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議題做出決議,將司法官(包含法官與檢察官)的培訓期間,由現行「2年」的司法官學院受訓,增加爲「1年受訓,5年候補」,其中兩年還要到法院或檢察署以外的機關、團體進行歷練,且候補期滿必須經過遴選才能任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此番改革的用心固然值得讚許,但筆者認爲,快速淘汰不適任、不具專業的法官也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尤其是攸關人民自由及財產權的稅務訴訟案件,行政法院法官是否「中立」與「專業」更爲重要。
即將於今年底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其中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由具有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然而究竟此項專業資格取得標準如何?司法院竟然以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上做爲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的要件之一。這種條件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而言比便利商店集點遊戲還簡單,結果62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提出「稅務專業法官」的申請,當然全部審覈通過,人人有獎,根本是換湯不換藥。
▲攸關人民自由及財產權的稅務訴訟案件,行政法院法官是否「中立」與「專業」更爲重要。(圖/視覺中國CFP)
關於司法院以行政命令規範凌駕於《納保法》法規之上,司法院的解釋是因爲《納保法》必須在12月28日生效,如果授權子法需同日才生效,但是12月28日生效的時候,法官申請證照還需要一段時間,會發生屆時沒有取得證照的法官來審查案件,會造成審理案件的空窗期,所以必須要有一個過渡性規範。對此司改國是會議張靜委員批評:「《納保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淘汰不適任的行政法院法官,本來是要把這些不適任的法官就地正法,結果現在變成就地合法,所有無照駕駛的人通通取得駕駛執照,在路上跑,這是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的。」張靜委員也說:「事實上,《納保法》2016年12月28日公佈到2017年12月28日生效,有一年的時間,這一年司法院都不動作,不做任何的訓練,只給他們一張證照,大家覺得合理嗎?」
另一位委員也是前大法官許玉秀也狠批:「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是根據《納保法》來授權的,母法還沒有生效前提之下,作爲子法的審查要點當然還沒有生效。司法院這種行爲是偷渡規範而不是過渡規範,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對社會難以交代!」
臺北商業大學教授黃士洲在媒體上直白指出,稅務專業法官認證的名單中,有法官曾當庭說出:「稅額我不會算,我先撤銷處分後,發給稅局再算清楚。」「財稅的案子我不熟,請問你們之前都怎麼做的?」已表態自己沒有這樣專業的法官,也換到一張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司法院完全漠視人民對司法的期待。
反觀美國專門稅務法庭,學者、律師及司法官必須在3年的法學教育後攻讀《稅法》的法學碩士才能擔任稅務專業法官或律師。筆者呼籲司法院應在施行前進行甄選,那些「以吏爲師」判決書抄襲稅務機關答辯書,人民毫無勝算的現任行政法院法官應該不予選任,以免壞了「專業」名號,才能讓臺灣杜絕「恐龍法官產地」的惡名。
●陳思凡,法務相關工作。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