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被“蹭用”?上市房企8年維權索賠1億

金融投資網訊(肖建 記者 彭江)某業主在上海仁恆置地買房後在蘭州註冊了蘭州仁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仁恆”),並開發了“仁恆”系列樓盤。

品牌被蹭?這是否涉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國內知名上市房企“仁恆置地”起訴“蘭州仁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開啓了八年的維權路。被髮回重審後,去年甘肅省高院做出裁決,“蘭州仁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成立,要求““蘭州仁恆”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據仁恆置地方人士透露,儘管“蘭州仁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這起歷時8年的品牌維權案或有望近期塵埃落定。

案情概述:

仁恆的業主 去外地開起“仁恆”公司並開發多個樓盤

仁恆置地是新加坡一家房地產開發服務商。1993年始,仁恆置地集團進入中國,先後成立了上海仁恆、南京仁恆、成都仁恆等企業,佈局上海、南京、蘇州、成都、深圳、海口、深圳等多個城市,開發了“仁恆濱江園”、“仁恆公寓”、“仁恆置地廣場”、“仁恆河濱城”等“仁恆”系高端項目。2006年,仁恆置地成功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

綜合在建築、環境、配套、服務等方面的評價,仁恆先後獲得 “重合同守信用單位”、“銷售百強”、住建部“AAA級企業”、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等獎項,以“仁恆”命名的樓盤項目先後獲得“全國物業管理住宅小區”、“住宅性能認定等級-3A級”、“優秀住宅金獎”、“四高優秀小區”等獎項。“仁恆”品牌更是分別被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中國指數研究院鑑定爲在華投資房地產公司品牌價值TOP1O,品牌價值50.49億元。被中國房地產研究會、中國房地產協會、中國房地產勘測中心評定爲中國房地產上市公司綜合實力五十強。

2015年12月14日,某國外銀行發函至仁恆置地集團希望參觀位於蘭州的“仁恆美林郡”項目並探討進一步合作,“仁恆置地”才發現,自己被““蹭名”了。“蘭州仁恆”並非仁恆置地集團在蘭州設立的公司。“蘭州仁恆”實控人金某,2002年1月27日在上海認購了仁恆置地旗下的仁恆濱江園7號樓某房源,並繳納了誠意金(後調換至同單元不同樓層房源),同年11月,金某在甘肅省蘭州市註冊成立“蘭州仁恆置地有限公司”(2005年變更爲蘭州仁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爲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物業管理。2004年起,“蘭州仁恆”先後開發和對外銷售了“仁恆國際”、“仁恆美林郡”、“仁恆晶城”三個樓盤。

鑑於2001年11月起,新加坡仁恆置地品牌關聯方即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申請註冊並隨後獲批了“仁恆”系列文字商標,類別包括建築、不動產銷售、物業管理等;加上成都仁恆置地向蘭州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成立關聯公司,因字號重複而未予覈准。2016年6月,新加坡仁恆、上海仁恆、成都仁恆等“仁恆置地”正式向“蘭州仁恆”發起商標專用權和反不正當競爭訴訟,要求“蘭州仁恆”其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損失1.005億元。

庭審焦點:

仁恆置地是否具有全國市場影響力?

仁恆置地訴稱,“蘭州仁恆”法定代表人金某作爲上海仁恆業主,明知上海仁恆的企業名稱和“仁恆”商標的良好商譽和社會影響力,仍於買房當年使用相同的“仁恆”字號註冊“蘭州仁恆置地有限公司”,並以“仁恆”爲核心命名所開發的樓盤,通過簡化企業名稱在自身網站、商業推廣中等關聯“仁恆地產”、“仁恆集團”、“仁恆物業”等標識,該行爲屬於商標侵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仁恆”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以及“”蘭州仁恆”以“仁恆”命名和銷售樓盤是否系企業名稱的合理使用,成爲了雙方交鋒的關鍵。

2007年甘肅高院一審裁決,認定新加坡仁恆及關聯方的舉證不能證明其在全國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蘭州仁恆”使用“仁恆”作爲企業字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儘管仁恆置地2001年11月申請註冊並於2003年獲得了“仁恆”相關文字商標,但蘭州仁恆成立於2002年11月,早於仁恆置地“仁恆”商標正式獲取,因此,其以“仁恆”命名系對企業字號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法院也認爲,蘭州仁恆如擅自擴大“仁恆”使用範圍,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蘭州仁恆今後不應超出甘肅省範圍對“仁恆”做商業性宣傳和使用。

對於該判決,新加坡仁恆及關聯方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甘肅一審法院認定新加坡仁恆僅能證明其字號在上海具有一定影響力,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此外,新加坡仁恆或關聯方持有的第3018260號“仁恆”文字商標申請註冊於2001年11月15日,初審公告日爲2003年2月14日,而蘭州仁恆成立於2002年11月26日,一審判決以蘭州仁恆工商登記時間早於新加坡仁恆獲得商標權作爲理由,認定蘭州仁恆使用“仁恆”具有合理性且不構成商標侵權,同樣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最終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事實上,針對“蘭州仁恆”2005年以來提交的“仁恆國際”、“仁恆美林郡”等註冊商標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申請與新加坡仁恆在先註冊的“仁恆”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多次駁回其核準請求。“蘭州仁恆”還曾因此發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知識產權局,2020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裁定,新加坡仁恆持有的“仁恆”品牌在不動產服務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蘭州仁恆申請有關“仁恆晶城”等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判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覈准的行爲合法有效。

重審判決:

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爲成立

該案甘肅省高院去年重審認爲:“蘭州仁恆”法定代表人於2002年1—2月認購、換購上海仁恆開發的“仁恆濱江園”房產,同年11月26日在蘭州投資成立“蘭州仁恆置業有限公司”。此事實說明,“蘭州仁恆”及其實控人在註冊蘭州仁恆前,至遲應於購房當時接觸並知悉上海仁恆的企業名稱和“仁恆”商標,“仁恆”商標中的“仁”和“恆”雖爲常用漢字,但組合使用卻成爲了臆造詞而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在此情形下,作爲後來同業經營者和市場競爭者,“蘭州仁恆”理應尊重在先權利併合理避讓,但其仍使用權利人相同的“仁恆”字號註冊企業名稱,並在樓盤命名中突出使用“仁恆”標識,通過簡化企業名稱等方式使用“仁恆地產”、“仁恆集團”、“仁恆物業”等標識進行商業推廣,從事與新加坡仁恆等權利人經營範圍相同的房地產開發與銷售,足以使相關公衆對其服務或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該行爲有違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難爲正當,同時亦減損了權利人的市場交易機會,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蘭州仁恆將其開發的樓盤命名爲“仁恆國際”、“仁恆美林郡”、“仁恆晶城”並將其附着或使用於外立面、樓盤銷售中心門頭及裝潢、小區入口、員工名片、手提袋、《置業預算表》等處,還將樓盤名稱與“仁恆房地產”、“仁恆集團”、“仁恆物業”等字樣用於其網站頁面、宣傳手冊等,這種方式實際上起到了指示和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並非對單純企業名稱字號的使用,而是將“仁恆”標識用於商品銷售和推廣,以達成商業交易爲目的,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

對於蘭州仁恆訴稱的其樓盤名稱中的“仁恆”系對企業字號的正當使用,法院重審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字號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公衆產生誤認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屬權的行爲。

而對於蘭州仁恆提出的案涉“仁恆”商標正式公告於2003年,而自身在先使用企業字號的辯訴理由,法院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先於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註冊商標專有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即商標法領域的先用權抗辯,即允許在先標識與註冊商標在一定程度共存,以平衡註冊商標權利人與在先使用未註冊商標權人之間的利益。該制度前提要求在先標識在註冊商標申請日前業已存在,還要求該標識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該案中,新加坡仁恆旗下“仁恆”商標註冊申請日爲2001年11月15日,而“蘭州仁恆”成立於2002年11月16日,且上海仁恆和南京仁恆、成都仁恆等均明顯早於蘭州仁恆的成立,“蘭州仁恆”對“仁恆”標識的在先使用不能成立。同時,“蘭州仁恆”法定代表人2002年1月認購上海仁恆濱江園房產,2002年11月註冊蘭州仁恆置地有限公司,2005年2月申請註冊“仁恆國際”圖文商標被駁回,2016年5月,新加坡仁恆等權利人提起訴訟,上述事實證明,蘭州仁恆明知或應當知道新加坡仁恆、上海仁恆等權利人已對“仁恆”商標享受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權利,但其後仍繼續使用“仁恆”字號作爲企業名稱、並在樓盤命名和銷售中使用“仁恆”進行商業宣傳,構成對“仁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對於該案,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被提到國家高度的知識產權保護背後,是關乎營商環境、公平市場、創新品牌的多重維度的保護。企業執着維權背後,不僅僅在於維護其商譽,更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法則,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聞鏈接:

國家知識產權局:

堅決打擊傍名牌、蹭流量等商標侵權行爲

據中新網報道,2022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快推進了新一輪商標法的全面修改工作,主要涉及六個方面的修改內容,其中六大重點之一就是加強合法在先權利和馳名商標保護。堅決打擊傍名牌、搭便車、蹭流量、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爲。同時,完善行政執法措施,加大對商標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淨化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