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勞動節「特定勞工放假」是分化 全教總籲改全國放假一天

勞工示意圖。(圖/記者林敬旻攝)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5月1日是國際勞動節,世界有近百個國家於這一天全國放假,我國也將5月1日定爲勞動節,但是隻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今(26日)天召開記者會表示,這不僅是全世界獨特規定,也分化勞動價值,更造成諸多不便,建議政府修訂「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勞動節改爲全國放假一日。

全教總指出,五一勞動節是紀念全美勞工聯盟爲爭取每日工作8小時而發起的罷工行動,紀念的本意是團結各國勞工,爲良好的勞工生活品質而努力,因此全世界約有80個國家將5月1日定爲國定假日,有些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雖非於5月1日放假,但仍有全國放假的勞動節,可見得勞動節採全國放假是國際趨勢,但我國的勞動節卻區分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其他則不放假的模式,把「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成一種特殊行業

全教總表示,我國獨特規定影響所及,明明同爲「受僱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的公務員、教師、受僱醫師、保姆、私人駕駛、個人看護等等,成了「非勞工」或「特種勞工」,其中隱含的分化或歧視,完全悖於勞動節的意義,也是一種貶抑勞工的做法。

▲全教總爭取所有行業勞動節都放假。(圖/全教總提供)

另外,勞動節有上千萬勞工放假,但仍有近百萬人沒有放假,這種不一致也確實造成民衆生活的不便。全教總進一步舉例父母放假,子女仍要上課,少了家庭活動時間,或者子女的託兒所幼兒園放假,父母卻仍要上班而產生困擾;公務機關學校又因爲公務員、教師不放假,但適用勞基法的工友、臨時人員、派遣人員放假,也會造成運作上的困擾。「與其形成困擾,不如全國放假,一同紀念勞動節。」

全教總指出,我國目前的節日主要規定在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對於勞動節明定在第5條第2項第2款「勞動節:勞工放假」;所謂的勞工,依勞基法的定義是「謂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依此解釋,凡是受僱於人,從事工作而領有工資者皆是勞工,因此公務人員、教師、受僱醫師、保姆、私人駕駛、個人看護等都是勞工,理應在勞動節也放假一日,但長期將勞工限縮爲「適用勞基法勞工」的情況下,不僅把勞工的定義狹隘化,也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嫌。

全教總認爲,不論是從理論面或生活面,在勞動節這一天都應該全國放假,不僅是對所有勞動者的尊重,也是和世界同步的具體做法,「倘若不予修改,繼續讓特定勞工放假,不僅是分化勞動者,也會讓世界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