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花嶼村長補選案 檢提當選無效後又起訴
2025年3月12日澎湖縣/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長今年1月進行補選投票,由董桂珠(右3)勝選,春節連假過後由望安代理鄉長洪棟霖(左2)發給當選證書。(翻攝望安代理鄉長洪棟霖臉書/許逸民澎湖傳真)
澎湖地檢署偵辦花嶼村長補選案,繼上月18日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提起本次選舉當選人董桂珠的當選無效之訴後,也在今(12日)偵結,以董桂珠和其董姓、陳姓樁腳都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第22屆村長王玉英於民國113年11月2日病逝,享年53歲,因任期尚餘2年多,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訂於114年1月18日辦理補選投開票作業。
但董桂珠爲求當選,竟請託董姓樁腳轉向親人請求投票支持她,並言明選舉期間不能拿錢,等選完改天再給。並且於當選後數日,經董姓樁腳與董桂珠計算、討論相關選民返回花嶼投票支持的對價後,董桂珠以一票6,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共7萬8,000元給予董姓樁腳,再由樁腳親自或委由陳姓樁腳交付賄款予王姓選民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
檢方在上月12日約詢椿腳及選民共9人,2名樁腳交保,並查扣7萬8,000元后,持續向上溯源,經認定董桂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15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同時於2月18日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表示,考量董桂珠及其2名樁腳,敗壞選舉風氣情節重大,均提起公訴。但考量犯後均自白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且近5年內均無犯罪前案紀錄,素行良好等節,盼法官予以適當之刑度,給他們3人自新之機會。
另王姓選民等有投票權人7人,則於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因此認定犯行情節輕微,且均無犯罪前案紀錄,犯罪所得亦已繳回扣案等情,認以不起訴爲適當,所以依職權爲不起訴處分。
望安鄕花嶼村本屆村長選舉時,選舉人有281人,由王玉英以173票當選。補選登記則有陳董金針及董桂珠2人登記參選,在1月18日投開票結果,1號陳董金針46票,2號董桂珠82票,由2號候選人董桂珠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