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囤房稅2.0 財部修正自住認定標準

依囤房稅2.0,民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臺可有三戶自住房屋、適用稅率1.2%;至於若民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臺僅有一戶房屋,則屬於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依最低的優惠稅率1%計算房屋稅。

財政部29日預告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主要內容爲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與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適用對象及要件。

首先是增訂房屋「使用權人」爲自住稅率適用對象,財政部說明,這部分主要是現在地上權房屋愈來愈多,針對使用權房屋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同樣可適用1.2%的自住稅率。

至於自住稅率適用條件有兩項修正,一是把原本的未出租使用,修正爲未出租或供營業。例如有些民衆可能把自家的部分拿來經營民宿,即不符合自住的規定。二是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

最後則是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適用要件。民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前符合未出租或營業及設籍,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即可適用1%的全國單一自住稅率。

所謂「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根據財政部先前公佈的基準,六都與新竹縣市爲一組,各自轄內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將最高的1%剔除適用;其他縣市則爲另一組,僅剔除現值排名最高的0.3%。

財政部表示,之前依相關基礎試算,全臺可望有312.55萬戶適用單一自住優惠,即全臺單一自住房屋超過99%可適用較低的稅率,合計減稅利益粗估新臺幣23.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