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粵明道歉!

12月26日,潘粵明工作室就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罰事件發佈致歉信,稱潘粵明及團隊已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今後絕不會開展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產品代言或肖像權合作。

潘粵明《白夜追兇》劇照 圖片來源:豆瓣電影

潘粵明道歉

12月26日,潘粵明工作室發佈道歉信,道歉信全文如下:

在接到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通知後,潘粵明先生及團隊第一時間積極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工作。

對於我方在未充分了解產品及合作性質的情況下,將潘粵明先生肖像授權相關產品使用,導致對消費者構成錯誤引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我方在此作出鄭重道歉。

我方已深刻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自願並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我方在第一時間終止相關合作,繳清全部罰款。在未來的工作開展過程中,潘粵明先生及團隊將秉承對廣大消費者高度負責的原則,嚴格、審慎審查合作對象及合作內容,今後絕不會開展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產品代言或肖像授權合作,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請廣大消費者監督。

最後,再次向大家嚴肅致歉!

隨後潘粵明轉發表示,非常抱歉給廣大消費者帶來困擾和不便,自己與團隊已深刻反省,在日後的工作中會嚴格要求、規範合作,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再次向大家鄭重道歉。

此前報道:潘粵明因廣告代言“翻車”被罰

據羊城晚報25日報道,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潘粵明因違反廣告法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約25.8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

圖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3月,潘粵明接受委託拍攝了日加滿飲品(綠瓶裝,屬保健食品)視頻和圖片用於商業推廣,違反廣告法中“保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之規定。

銷售日加滿飲品的上海東鉿商貿有限公司先後在各網絡平臺發佈潘粵明拍攝的視頻和圖片,均未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該公司被罰款112萬元。此外,象山悅勝影視文化工作室及北京天地合一廣告有限公司分別因受東鉿公司委託,引薦潘粵明爲保健食品作廣告代言和拍攝該廣告,被罰款約4萬元、17.5萬元。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認爲,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和形象爲保健食品作推薦和證明的上述行爲,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代言廣告行爲。但鑑於上述廣告持續時間短,且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廣告法》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內容,違反規定的廣告代言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今年10月31日,市監總局、中央網信辦等多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也提到,明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到依法、依規、誠信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爲菸草級菸草製品(含電子煙)、校外培訓、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

此外,今年年初,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出臺的《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從四個方面列舉了21項商業廣告代言人資格及相關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面清單。該指引倡導,廣告代言人及其經紀公司在開展廣告代言活動前,對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類和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在推薦、證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注重評估廣告主信用和廣告代言風險,謹慎代言等。

編輯|段煉 蓋源源

校對|程鵬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潘粵明微博、羊城晚報、南方都市報、正觀新聞、市監總局網站、公開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