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女嬰「剪屍丟棄」判20年 狠母曾說:我是沒人性的媽媽

蘇女狠心剪屍。(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一名33歲的蘇姓女子2012年11月間,放任24歲的同居人許姓男子把11月大的女嬰虐死,再一起用利剪將人分屍、並裝袋丟進大樓垃圾子車,當時被警方找到時,她才崩潰認罪,「我是沒有人性媽媽!」檢方認定其手段兇殘,依殺人罪嫌起訴,臺中地院日前判決,2人各判處20年有期徒刑

整起事件發生在2012年間,蘇女和許男的虐嬰手法殘忍,平常就把女嬰關在貓砂屋,當作寵物飼養,如果女嬰哭鬧甚至將人關進貓狗提籠、再關到廁所任憑哭鬧,10月時,許男見女嬰把手指含在口中,竟強將她的手塞進嘴裡10秒,不久女嬰出現呼吸困難、抽搐,兩人因擔心送醫會被調查,發現許男吸毒犯行,所以眼睜睜看她抽搐4小時後死亡。

之後蘇女和許男燒熱開水淋屍,再用利剪分屍,並裝進4個黑色垃圾袋混合垃圾,最後丟到住處樓下的垃圾子車裡,臺中一分隊偵查隊長當時楊錦棠表示,「有時還會把女嬰直接掛在牆上打耳光。」當時就被社會局列爲高風險家庭,但女嬰失蹤3年多,兩人直到2015年被警方逮捕,全案曝光後,她才認罪痛哭,「我是沒有人性的媽媽!」

蘇姓女子應訊時多次落淚,「這3年來常睡不好,一直夢到剪女嬰的畫面,一直剪到女兒眼睛掉下來,才嚇一大跳,她每天都來找我。」 遭臺中地檢署依照殺人等罪嫌起訴,並請求法官從重量刑,臺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蘇女身爲人母,眼睜睜看女兒長期被凌虐致死,事後還毀屍滅跡,依遺棄致死罪判她17年,損壞屍體罪4年,應執行20年;另依僞造文書罪處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而許男將女嬰當動物般關起來且毒打、亂扔,犯行重大,依遺棄致死罪判18年,損壞屍體罪3年,應執行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