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夜店跑趴醒來竟與他裸身在牀 白牌司機撿屍性侵判3年半

陳姓白牌計程車司機去年2月間深夜在臺南市區夜店,搭載1名已酒醉無意識的女子,見有機可乘,直接將她載往商務飯店性侵得逞,女子醒來時發現與陳裸身躺臥在牀才知失身,報警處理,陳上了法庭才坦承犯行,法官認他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6月。

檢警調查,陳於去年2月19日3時54分許,市區夜店搭載該女子欲返回其住處,見她已完全酒醉無意識,同日6時18分許,駕駛白牌車將她載往永康商務飯店入住,趁她因酒醉而不能抗拒之際性侵得逞。直至10時許醒來時,她發現與陳裸身躺臥在牀。

陳於警詢、檢方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直至合議庭審理時才坦認犯行。據女方證述,案發當天飯店大夜班櫃檯人員、飯店監視畫面、住客資料、牀單血跡、鑑定書、驗傷診斷書,以及她與友人LINE對話、酒店叫車紀錄等佐證,法官認事證明確。

陳的律師援用刑法第59條,認他一時失慮,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向法官求情,酌量減輕其刑。法官認他以駕駛計程車爲業,僅爲滿足一己私慾,竟利用乘客酒醉而意識不清之際,對女方性交行爲,其所爲對其身心造成終生傷害,又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時均矢口否認犯行,迄至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且未與女方達成調解、獲取原諒,是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衡量陳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他雖有意與女方洽談調解,但因與女方求償金額意見不一致,所以迄今尚未與女方成立調解,賠償損害,認他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6月,可上訴。

臺南地院認陳男以駕駛計程車爲業,僅爲滿足一己私慾,竟利用乘客酒醉而意識不清之際,對女方性交行爲,其所爲對其身心造成終生傷害,認他犯乘機性交罪處3年6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