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 84 萬買奔馳提車遭變,法院判決來了
原創 宋宋 柿子軟不軟 :
買車本就是件高興的事,但4S店的舉動真是讓人大開眼界了!讓我們看一下具體發生了什麼!
案例回顧
(真實事件改編,文中皆爲化名)
雪菲事業成功,想買一輛好一點的車撐撐門面,挑來挑去,選擇了一款進口奔馳轎車,售價84萬,但是沒有現車,只能等2個月。
雖然需要等兩個月,但雪菲還是立刻交了1萬塊錢的定金,並簽訂了購車合同。
4S店告訴她,讓她回家等通知。
就這樣過了一個半月,4S店通知雪菲來取車,就在雪菲取車,打算付錢時,4S店竟和她說:“女士,車子便宜了6000”
雪菲有些奇怪,正常來說,4S店不會無緣無故給便宜的,就問:“便宜了6000,怎麼回事?”
4S解釋道:“是這樣的,你之前定的奔馳是老版的,現在的是新版的,新版的線條更好,而且還便宜了6000”
“你放心,不會影響你使用的“4S店又補充道。
雪菲心理有點不舒服,於是上網查了一下,
原來新版的車雖說比舊版的車便宜6000,但在配置上卻遠不如舊版的車,新版的在配置上沒有電動座椅記憶功能、方向盤記憶功能,腿託功能,而這些如果重新加裝的話,要額外花好幾萬。
4S店解釋道:“這些功能雖然沒有了,但是新版的加了安全輔助駕駛功能。”
雪菲對4S店說:“我訂的就是舊版的,那我就要舊版的,新版的我不要”
4S店接着又說:“不好意思,舊版的發動機沒有了,廠家那邊沒辦法生產了,現在只有新版的車了”
雪菲很生氣:“不行,我就要舊版的車,你們4S店是欺詐,應該退一賠三”
4S店不同意:“我和領導請示了一下,車能給你便宜2萬”
雪菲一肚子氣,當然不會同意,氣沖沖的走了。
又過了一天,雪菲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退一賠三”,即要求4S店支付其4萬元,那麼她的請求法院會支持麼?我們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雪菲認爲,4S店交付給她的車不一致,存在違約,而且4S店在雪菲訂車後的第二天就知道舊版的車沒有了,
但4S店沒有立刻告訴雪菲,而是在她提車的時候才告訴她,侵犯了她的知情權,應當構成欺詐,而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退一賠三”。
但4S店卻認爲,雖然提供給雪菲的車的版本不一樣,但是車的型號是一樣的,所以不存在違約。
那法院會怎麼認定呢?
雪菲與4S店簽訂的購車合同中,寫明的預定車型中沒有“新版”字樣,說明雪菲當時定的是舊版,而4S店未按約定向雪菲提供舊版奔馳車,存在違約。
根據“定金罰則”也就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現雪菲已經支付了1萬元的購車定金,所以4S店應當返還其2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4S店返還雪菲2萬元。
個人觀點
有的網友說,4S店已經說給便宜2萬了,雪菲還要大費周折最後被判4S店退回2萬,真是瞎折騰。那對於本案,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