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轉彎未禮讓行人」6千變6百 警認取締未臻明確撤單

女駕駛被警方攔下開單。(翻攝畫面)

女駕駛被警方攔下開單。(翻攝畫面)

新北市1名楊姓女駕駛,1月28日下午16時許,開車從新店安和路加油站出來後左轉,被對面的巡邏員警尾隨攔下,員警問她「你沒看到人嗎?」,女駕駛表示,「我有注意到行人離我超過3公尺」,但仍遭警方開單,女駕駛強調沒有違規,但員警表示,我就是看到了,因此開單告發,還表示「找誰都沒用,這張罰單也是要開」,女駕駛氣憤的向《中時新聞網》投訴!

女駕駛表示,他從加油站開出,停紅綠燈時左前方有2輛腳踏車及2名行人準備要過馬路,綠燈後2輛腳踏車先行過馬路,她慢慢往前開準備左轉,此時她左方的斑馬線上的行人離她有段距離,於是她左轉,當時對面有警車,轉彎後警車過來將她攔下,說她未注意行人,因此對她開單,但女駕駛認爲她有注意與行人的距離,並無未禮讓及未注意的情況,當下跟警方起了爭執,但員警表示,我就是看到了,因此開單告發,還表示「找誰來講都沒用,這張單就是要開」。

女駕駛返家後調閱自己的行車紀錄器,反覆觀看確認自己沒有違規後,隔天就向裁決所申訴,她認爲這並不是金額的問題,雖然罰單隻有600元,但她依然要申訴,「因爲我沒有違規爲什麼要被開單」。

記者發現,依女駕駛提供的罰單及行車紀錄器,該張罰單,並不是以帝王條款「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的未禮讓行人告發,罰鍰至6000元,違規記數3點,及應接受道安講習3小時;而是「第48條第1項」的轉彎未注意行人,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2條罰款相差10倍,且認定標準爲何?

記者向警方查證後警方表示,該違規案件警方發現後,立即上前攔停該車,認定該車未禮讓行人,因此對她開單告發,惟警員開單時引用法條錯誤,將於事後補單修正。對此女駕駛表示,就算申訴後可能被改開6000元的罰單,只要確定她有違規她也會繳。

依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會議決議現行取締標準,不停讓行人(第44條2項)取締標準,以汽車(機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而第48條第1款,轉彎未注意來往行人,尚無相關釋義,將視個案情況酌予認定。

但交通違規罰單是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該處分的內容錯誤,與裁罰是否成立,要視錯誤的類型而定。交通違規罰單的性質是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該處分的內容錯誤,與裁罰是否成立,要視錯誤的類型而定。如果錯誤的內容與裁罰是否成立有直接相關者(例如沒有的事硬是說有發生),則裁罰爲不成立;若錯誤內容明顯僅爲行政機關之填寫錯誤,違規事實仍然存在者(例如引用法條錯誤或者字寫錯),則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或補正。

事後警方取得駕駛行車紀錄器,審查後表示,經檢視民衆及員警行車紀錄器影像,因行車方向及視角未能充分佐證違規事實,本案取締標準未臻明確,本分局將發函處罰機關建請撤銷舉發單,另加強員警執法教育訓練,避免衍生爭議,並持續透過各類管道宣導車輛行經路口應「慢、看、停」,以維行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