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行本溪分行督導員黎振書被警告處罰

2024年3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本溪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本金罰決字〔2024〕6號),黎振書(時任農行本溪分行 內控與法律合規部督導員)(簡稱:農行本溪分行),其對李軍案件業內案件遲報的違法違規行爲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本溪監管分局對黎振書(時任農行本溪分行 內控與法律合規部督導員)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