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超300萬,“退薪”來了?

“超出標準的薪酬要退回?”今年以來,基金行業內關於限薪、退薪的“小作文”頻出,退薪動作也悄然落地。

近日,業內消息確認,已有部分央企系公募基金公司啓動退薪工作,要求自2022年起年收入超出標準的退薪,超過標準線的人羣,以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經理爲主。多位業內人士透露,上述標準線在300萬元左右。

在銀行、券商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已有所實踐。受訪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目前,薪酬追索限於違法、違規、違紀等情況。

薪酬改革、費率改革均已在基金業內啓動,而“基民”對基金公司往年收取高昂管理費狀況的怒火仍未平息,基金經理也已加速出走。退薪跡象在基金業首次出現,一些業內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表達了關於“怎麼退、退給誰”的疑惑。

圖/視覺中國

基金業首現“反向討薪”

6月26日,有市場傳聞稱,某央企集團要求旗下公募基金公司在6月底至8月中退回2023年發放的超過一定標準線的薪資。據財聯社報道,確有央企旗下公募基金開始實施限薪措施,自2022年起超出標準的退薪工作已啓動,首筆退薪於6月28日前上交,8月中旬全部完成退款。

在此前傳聞中,退薪標準線爲290萬元。該央企集團旗下子公司的一位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透露,290萬元是集團退薪的標準線,但“對基金公司來說,數值或偏低了”。

Wind數據顯示,屬於中央國有企業背景的基金管理人共有20家,其中包括11家券商系、5家信託系、3家其他系和1家銀行系。

一位接近退薪所涉基金公司的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所涉基金公司的退薪標準線爲299萬元,即超過300萬元的部分需要退還,300萬元爲其此前遞交的限薪方案上限。

被追回薪資的對象以基金經理和公司高管爲主,前者的規模與業績公開可見,後者則更爲隱蔽。“管理規模越大的,退薪也越多,例如投資總監。退錢是主流選擇,也存在因不願退還而離職的情況,其管理規模還較大。”上述人士說道。

從業內求證結果看,此輪退薪除上述央企集團外,尚未波及其他非央企公募。

一家在業內規模排名30左右的中型國資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公司內薪資200萬元以上的人較多,還有個位數的人員收入能達上千萬元。

多位中小型基金公司人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公司內尚未有類似消息,由於規模體量有限,極少能達到上述退薪標準,但整體限薪包會輻射全行業。

在公募基金業,退薪是否有所依據?江蘇漫修律師事務所孫敬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對於2022年之後的薪酬,主要依據中國證監會2022年《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中國證監會2022年《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覈與薪酬管理指引》。

上述文件規定,基金公司應當在內部管理制度、勞動合同中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

“這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將部門規章與行業規範通過民主程序與公示告知,內化爲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條款,比如相應管理辦法、懲處規則或標準等。”孫敬解釋道,“基本流程則是,在勞動者出現觸發相應條款的情形下,及時查處,固定證據,作出處理,並通知勞動者本人,聽其申辯,再作出最終處理決定。”

“對於基金行業2022年之前的薪酬追索,在勞動者不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且未內化爲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薪酬追索則缺乏相應依據。”她說。

2022年以來,各基金公司已上報並執行薪酬激勵約束落實方案。而截至目前,行業尚未形成“薪酬追索與扣回制度”的統一規則。

今年以來,業內盛行的“小作文”還包括限薪。在傳聞中,基金公司的薪酬峰值從1500萬元逐步降至500萬元、300萬元,甚至120萬元。儘管業內人士對具體數值屢屢否認,“薪酬改革”已然成爲基金行業的明確趨勢,每家公司的方案和力度有所不同。

據證券時報6月7日報道,多家公募基金公司正面臨來自證監繫統、股東方、國家審計署的多輪檢查。其中國家審計署已經於近期入駐了約12家頭部公募基金公司,進行爲期數週的駐場審計檢查,重點關注費用支出方向。

怎麼退?退給誰?

關於本輪退薪,所涉央企系公募基金公司尚未公開披露具體情況。對此,受訪業內人士普遍表達了對於退薪標準、退薪去向的關注。

“令人惋惜的是,一刀切的退薪政策可能讓替基民賺到錢的基金經理也不得不退還工資,不僅打擊其工作積極性,也可能讓投資者對公募基金行業的公平合理性產生質疑。”一位業內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市場目前密切關注着百億基金經理、績優基金經理的動向。4月3日,圓信永豐基金權益基金經理範妍清倉卸任8只在管產品,官宣加盟富國基金,其一季度末管理規模128.7億元;5月11日,中庚基金明星基金經理丘棟榮旗下2只在管產品增聘基金經理,引發市場猜測,其一季度末管理規模198.5億元。

“清倉式”卸任、增聘基金經理,被認爲是基金經理離職前的普遍徵兆。近日來,還有多位知名基金經理卸任相關產品。

6月29日,中加基金固收基金經理閆沛賢因“個人原因”清倉卸任5只在管產品,其一季度末在管總規模258.7億元。6月27日,博時基金債券基金經理黃海峰因“崗位調動”卸任4只產品,5月以來陸續卸任8只,在管規模從一季度末的581.3億元降至二季度末的131.3億元。6月15日,招商基金老將賈承東因“工作安排”清倉卸任5只在管產品,一季度末在管總規模83.6億元。

“今年行業都在關注離職。”華南某大型基金公司的一名員工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自己目前還沒拿到去年獎金的50%。“現在的勞動合同也都不寫工資數,很擔心它無理由下調。公募、險資、資管都有這一現象。”

相對行業內的擔憂“基民”的態度截然不同。在退薪話題的討論區,不少網民和基民對於這一“懲罰”高薪現象的舉措表示認同。在爭論中,另一個問題被頻繁提及:“追回的薪資退給誰?會退給基民嗎?”

以往投資虧損、基金公司“旱澇保收”的收入制度,導致投資者獲得感的不足,也是引發行業多項制度改革的原因之一。

6月30日,公募基金總規模宣佈突破31萬億元。結合中基協數據,從結構看,主要貢獻仍來自債券、貨幣基金,主動權益基金規模自2022年初以來波動下滑。

“公募基金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變化,目前處於一種大變革環境。”一位資深基金分析師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

在銀行業已成常態化

2022年8月,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強調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並明確該項制度同樣適用於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

在其他金融行業,已不乏“反向討薪”的實際情況落地。在銀行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制度已常態化展開。

據招商銀行年報,2023年度,公司追索扣回4415人績效薪酬4329萬元,佔集團總員工數的3.8%,人均1萬元;2022年度,追索扣回2876人績效薪酬5824萬元,佔總數的2.5%,人均2萬元。

“爲完善薪酬激勵約束機制,緩釋各類經營和管理風險,本公司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與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的機制。”這一表述,最早出現於招商銀行2020年報。

2021年,原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對於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根據情形輕重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直至全部績效薪酬。

據原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3年3月,已有95%以上的銀保機構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爲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原銀保監會指出。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併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除了招商銀行,還有渤海銀行於2023年追索扣回499人績效薪酬2344萬元,於2022年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哈爾濱銀行於2023年追索扣回199人績效薪酬470餘萬元;九江銀行於2022年追索扣回163萬元;等等。

提及建立上述機制的,還包括興業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銀行,以及北京銀行、青島銀行、鄭州銀行等地方銀行。

類似情況還出現在券商業。今年1月13日,東興證券公告稱,董事會已審議通過《關於審議公司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

光大證券內部流出的郵件顯示,2023年9月28日,公司向各部門、子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發布《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實施細則(試行)》。其中提到了追索扣回薪酬的主要情況,包括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績效考覈結果存在弄虛作假、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違反黨紀、問責處理等。

光大證券、首創證券均在2022年年報中提出“已建立追索扣回機制”。中信證券也於2022年通過《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

山西證券2014年起就曾提出,“對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高管人員承擔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追索扣回”。華林證券自2018年起出現這一說法。

2022年5月1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指出證券公司應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獎金、津貼等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內容,對違法違規或導致公司有過度風險敞口的高管和關鍵崗位等相關責任人員追究內部經濟責任。

不過,相較於原銀保監會對銀行保險機構下發的《指導意見》,證券業尚未有類似的專門監管規定。

孫敬表示,除了《指導意見》外,涉及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責任追究處理的方式包含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

“目前薪酬追索限於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等,央企、國企的薪酬追索規章制度較爲完備。”她解釋道,“追索的落腳點不是高薪,而是違法、違規、違紀,給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帶來非正常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涉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在降本增效和嚴監嚴管的背景下,銀行、券商也已開始過緊日子。2023年度,42家上市銀行中,接近半數出現人均薪酬同比下滑,且以大行爲主;51家上市券商中,27家券商員工人均薪酬較2022年下降,告別“百萬年薪”時代,董監高薪酬也大多回歸至100萬—300萬元。

記者:王詩涵

編輯:閔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