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由誰來判決?

司法院以參審精神爲基礎所規畫的「國民法官」制度,將由法官與民衆(國民法官)共同審判;陪審制則全由民衆(陪審員)做成判決。(司法院提供)

制度比較

擴散效應/使制度效益極大化

面對日常生活中各項活動,舉凡投資理財、開車上路或烹飪做菜,我們經常認爲自己能夠得心應手,甚至做得比別人更好,但過程免不了要透過學習來獲取更多的經驗,而這些不過是「自己的事」。

假設換成處理「別人的事」,例如參與一場決定他人是否犯罪的審判,是否也同樣容易?或許應該改成這麼問:萬一自己不幸成爲刑事案件被告,你希望由「誰」來決定判決結果?

我們都知道不能殺人、任意拿取或詐騙他人財物,由於法律本就是用來規範羣體生活秩序,身處其中,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法感」,或強或弱,不見得清楚知道觸犯哪項刑罰規定,卻同樣能得到分辨對錯的結論。

於是面對新聞刊載的重大爭議案件,閱聽者多半習慣從「第三者」的角度、透過個人「法感」來決斷個案公平正義,一旦判決結果與自己認知不符,各類批評也接踵而來,只因爲大家總認爲自己纔是對的,卻鮮少願意瞭解問題(差異)究竟出在哪裡,而民衆對司法的信賴感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誤解中逐漸消磨殆盡。

爲了重新建構民衆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因此催生出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隨着人民參與程度的不同,目前大致有司法院以參審精神爲基礎所規畫的「國民法官」制度,以及某些民間團體所推動加入「陪審制」的並行制,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簡單來說,參審制將由法官與民衆(國民法官)共同審判;陪審制則全由民衆(陪審員)做成判決。

首先要了解審判過程先是「認定事實」,一旦認定被告有罪,接着仍須「適用法律」及決定量刑結果,絕不該只把目光聚焦在「有罪vs.無罪」之上而已。

其中「認定事實」必須仰賴證據,假設立法者及多數民意普遍認爲部分類型案件的審判應該有民衆參與,這本屬立法選擇,而「量刑輕重」或許也能透過民衆參與,重新建構刑事量刑標準,然而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恐怕不是單純仰賴民衆「法感」所能解決。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立法技術上必須透過各項相關條文形塑出刑事犯罪體系。試以某些民間團體主張應採行陪審制的《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爲例,這類案件不單是「公務員收錢與否」的判斷,更可能涉及如何認定「是否違背職務」,及各種貪污犯罪與公務員圖利罪相互適用關係,此外審判上也要同時考慮應否適用該條例所制訂不同減刑規定。而這類案件對法官來說,一旦判決被告有罪將面臨的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往往比判決無罪要來得複雜許多。

面對這些,我們或許該誠實地反問自己有多少把握能夠「第一次審判就上手」?或者期待採取陪審制的陪審員們可以全盤跳脫既有法律規範,自行創設、解釋犯罪要件?難道這纔是我們期待的全新刑事訴訟制度?

儘管筆者身爲總讓人詬病社會經驗不足的法官,但在這10餘年不長不短的審判工作中,面對個案如何適用刑事法律及個案審判,總是思索再三,這過程絕非光憑閱讀新聞報導內容,或是隻消花上約一部電影的時間即可找兇手是誰所能比擬。

而這些,纔是完整的審判。

(作者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