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王波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波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住房、宴請和服務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爲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爲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