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小三牽手逛百貨被撞見 怒提告離婚 法官逆轉判
已婚的黃姓男子前年與女子牽手逛百貨公司選購化妝品遭親友撞見,黃男提告離婚,臺灣高等法認爲,黃男因爲和其他女性親密互動,妻子因此深受刺激而有以較爲激烈言詞迴應,判不準離婚請求。(本報資料照片)
已婚的黃姓男子前年與女子牽手逛百貨公司選購化妝品遭親友撞見,黃男提告離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妻曾經出言恐嚇判準離婚,但二審臺灣高等法認爲,黃男因爲和其他女性親密互動,妻子因此深受刺激而有以較爲激烈言詞迴應,逆轉改判不準離婚。可上訴。
黃男說,他與妻子在2005年結婚,但她個性強硬且堅持己見,不肯妥協且易怒,精神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稍有不悅,即口出威脅,他因不堪精神虐待,故先行搬出兩造共同住所,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望,請求法官判準離婚。
妻子則說,她發現黃男與女同事有外遇關係,因而壓力過大情緒不穩,她仍殷切盼望挽回婚姻,她沒有對黃男有爲不堪同居之虐待情事,且就兩造婚姻破綻並非有責之一方,黃男不得訴請離婚。
高院認爲,黃妻發現黃男有與其他女性親密互動,她因此深受刺激而有以較爲激烈言詞迴應,惟即使如此,她爲挽救兩造婚姻,仍提議共同前往進行婚姻諮商等情,可見兩造婚姻關係之破綻,黃男可責性應屬較重,不準訴請離婚,判決駁回他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