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業上山電魚破壞生態 遭逮判拘役40天
一名男子因疫情無班可上跑去深山電10臺斤魚,被警方當場逮獲送辦。(邱立雅攝)
朱姓男子原爲遊覽車司機,因疫情無班可上,攜帶電魚工具、竹簍,夥同兩名友人,前往五峰鄉上坪溪溪流行水區電魚,該處爲新竹縣政府公告禁止採補魚類區域,警方獲報後,一舉將3人帶回調查,朱男也因犯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被新竹被院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朱男在2020年3月底時,與兩名友人一同前往五峰鄉大隘村泰平部落上坪溪電魚,朱男選定五峰舊檢查哨至清泉大橋間溪流行水區,將電魚工具連接電瓶、線圈後伸入溪水中釋放電力,待溪水中之魚類因感電而短暫喪失或降低活動能力,再由另外兩名友人將魚獲撈起放置於竹簍採補,捕獲魚獲共10臺斤,警方獲報後循線調查找到3人。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朱男不思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未經許可使用電氣設備採捕水產動物,不顧此舉將可能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所爲實屬不該。且本案原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2020年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朱男未依規定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遭檢察官撤銷,顯未珍惜原緩起訴處分。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念在朱男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地點在五峰鄉境內溪流行水區,所使用電氣設備亦非可供大規模捕魚的精密設備,相較於在河、溪甚至是海洋使用大型電器設備電捕水產動物情況而言,犯罪手段顯較輕微。
新竹地院法官判處朱男犯漁業法第60條第1項之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爲4萬元,其餘兩名共犯另爲緩起訴處分。電魚工具、竹簍等物雖爲朱男犯罪物,因取得容易、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無必要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