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800萬房款後得知曾有空調工跌落院內送醫不治,能退款嗎?

林先生購買了上海市一底層住宅,在支付了800餘萬元購房款後,他才聽聞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業時跌落在自家院子中後死亡。林先生認爲賣家方先生故意隱瞞房子是“凶宅”,爲此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退還此前購房款。

9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這起案件。法院判決駁回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難以證明工人在係爭房屋院內已死亡,且工人墜樓是意外事件,不屬於非正常死亡。而事發距今已十多年,其間方先生自身亦在係爭房屋內居住使用,該事件對於係爭房屋造成的影響已趨於淡化。

林先生購買的房子位於一樓,總價905萬。林先生付了800餘萬元房款走完交易程序後,卻聽說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從樓上墜落,摔在自己買的這套房子的院子裡,不幸身亡。

林先生立即致電方先生詢問,方先生否認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聽信他人。但林先生經多方求證得知,當初確實有一位工人,在8樓安裝空調時不慎墜落在自己房屋朝南的院子內,而後死亡。

林先生認爲,死亡事故發生在2007年12月,方先生在事發前6個月前辦理入戶裝修手續。因此,方先生系故意隱瞞係爭房屋院子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故來欺騙自己,以達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詐手段導致自己違背真實意思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林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合同和補充協議,並退回800餘萬元的房款。

方先生則認爲,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他已將係爭房屋過戶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他對於工人意外墜樓事件從未知曉,直到林先生告知後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詐的情形。係爭房屋內發生的工人墜樓事件是意外事件,並非兇殺、自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墜樓後並沒有在係爭房屋內死亡,不構成凶宅。而且事發距今十多年了,從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發時他也不在現場。

在方先生看來,林先生是因爲房市降溫,才以此事件爲由要求撤銷合同。爲此方先生提出反訴,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剩餘房屋轉讓款100萬元以及逾期付款賠償金。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查明,2007年12月某日上午,工人至係爭房屋樓上8樓裝空調時不慎墜落在係爭房屋院內。隨後,急救中心於10時26分出車將其送往醫院,該院門急診病歷載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時間爲10時56分。

審理中,物業公司表示,工人墜落一樓庭院內,導致重傷但未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在場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由於發生意外事故當時一樓無人在家,而受傷人員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送往醫院搶救,故急救人員到場後在未通知一樓業主的情況下,翻越一樓圍牆,並利用擔架將受傷人員擡出圍牆後,送往醫院進行治療。8樓業主也出庭作證表示,當時自己翻牆入院救人,將傷者搬至草地上時,其還有喊痛的聲音。後傷者進入搶救室搶救,醫生表示傷勢過重已經不行了。

上海浦東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林先生、方先生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林先生認爲,方先生故意隱瞞係爭房屋院子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故,以欺詐手段導致林先生違背真實意思簽署合同。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急救中心出具的說明、門急診病歷以及證人證言,難以證明工人在係爭房屋院內已死亡,且工人墜樓是意外事件,不屬於非正常死亡。而事發距今已十多年,其間方先生自身亦在係爭房屋內居住使用,該事件對於係爭房屋造成的影響已趨於淡化。

對於方先生反訴要求林先生支付剩餘款項100萬元,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工人墜樓事件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未予披露,從而導致林先生在知曉之後提出異議,致合同履行受阻。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判決駁回林先生的訴訟請求,應繼續向方先生支付剩餘的100萬元款項,但無需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一審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因未在規定期間內繳納訴訟費,二審按撤回上訴處理,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