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砸錢買房 女友卻接「別人的」小孩來住 他崩潰怒告

臺北地院。(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賴姓女子交往生下1子,在臺北買屋共同照顧小孩,後來發現賴女過去交往復雜,還跟其他人生了2個小孩,甚至把未成年的那1個接來同住,因而翻臉提告要賴女搬離,在這之前按月給付3萬7772元租金。臺北地院調查確定李男擁有房屋全部產權,因此判他勝訴,可上訴。

李男主張,他曾與賴女交往,2014年間生下1子,爲保障小孩生活,同年買下臺北市大安區的房屋,2分之1產權借名登記在賴女名下,以便共同利用雙方免稅贈與額,將房產逐年移轉至小孩名下。

李男說,2017年底他發現賴女過去交往復雜,另有1名成年小孩及1名未成年非婚生子小孩,賴女還擅自把未成年小孩接來居住,並同意成年小孩自由進出,他因此與賴女決裂,提告終止借名登記,2019年勝訴確定後,賴女迄今仍拒絕遷離,因此再提告請求遷讓房屋,賴女並需按月支付3萬7772元租金直到完全騰空爲止。

賴女抗辯,買屋時講好1人1半產權,默示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借貸目的爲照顧小孩,現在小孩尚未成年,目的還沒達成,因此借貸關係仍存在,她並非無權佔有,她雖於今年6月15日同意終止借貸契約,並搬離房屋,是被李男逼迫的;她之所以要把另名未成年小孩接進來住,是因爲法院裁定由她單獨扶養,應屬民法規定的佔有輔助人。

北院認爲,李男在終止借名登記的官司勝訴確定後,就擁有房屋的全部產權,賴女自此就應將房屋騰空返還,且賴女也提不出雙方成立借貸契約的證據,因此判李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