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弒母詐保案 更三審無罪確定
王忠義被控弒父殺母,殺母案更三審29日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不得再上訴,已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男子王忠義9年多前被控爲詐保50萬殺父弒母,震驚社會。殺父部分判無罪確定後,弒母部分,一審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二審逆轉判無罪,更一審也判無罪,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更三審29日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已無罪確定。
臺中高分檢表示,因更二審認定王涉犯過失致死罪,這部分將發交南投地檢署續行偵查。
「最愛護司法的人是我!」王忠義得知判決結果,昨晚接受電訪表示,他已在法庭呈現全案所有細節,指控該案起訴的檢察官、判決有罪的法官都涉瀆職罪嫌,收到判決書後將斟酌是否追究責任,並強調「不適任司法人員都要檢討」。
47歲王忠義被控2014年5月間強將患有腎疾的父親載離醫院、敲打頭部致死,再棄屍北港溪牀。另因長期失業、積欠卡債,同年8月爲智能障礙母親投保50萬,10月5日帶母到國姓鄉種瓜溪抓蝦戲水,遭控以手、肘按母頭、肩溺斃後,纔打電話向消防隊求助。
此一殺父弒母命案爆發後震驚社會,但殺父部分,一、二審都以證據不足判王無罪確定。
弒母部分,一審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二審認定王母是意外落水死亡,遺體頸、肩、背部出血是溺斃前用力掙扎、急救過程造成,也可能是撞擊溪中大石,並未發現人爲加工溺斃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爲外傷,死亡方式未確定,且認定王的經濟狀況無殺母動機,改判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後,更一審仍判無罪;更二審則以王有照顧母親義務,獨留母親找地方如廁致溺水,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更三審昨再判無罪。
依速審法第8條,訴訟逾6年,經3次以上發回更審,原審及更審有3次判無罪,就不能再上訴最高法院,王忠義弒母案已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