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不停讓行人」罰鍰提高到6000 警政署揭取締標準
警政署特別提醒禮讓行人的取締標準。(警政署提供/胡欣男臺北傳真)
明起「不停讓行人」罰鍰提高到6000元。(警政署提供/胡欣男臺北傳真)
立法院今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於6月30日起加重處罰規定,提高罰鍰至新臺幣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明天就是30日新罰則上路,警方特別提醒民衆取締標準,別跟荷包過不去。
警政署交通組指出,取締標準爲: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二、機車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始構成違規要件。
駕駛人行經路口務必「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暫停,讓行穿線的行人先行。
此外,路口汽機車及行人應相互尊重,因此籲請行人切勿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且綠燈秒數足夠再儘速加速通過,而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以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
警政署表示,爲維護路口安全、降低行人交通事故,自5月1日起實施路口安全大執法針對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執法4大重點項目爲「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等,期望國人共同遵守,平安通過每個路口。
警政署統計5月1日至6月27日執法績效,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3萬5905件違規,較去年同期7443件增加2萬8462件(+382%);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取締1萬70件,較去年同期4382件增加5688件(+129%);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取締22萬5068件,較去年同期20萬3787件增加2萬1281件(+10.44%);道路障礙(例:攤販佔用車道)取締1萬9330件,較去年同期9398件增加9932件(+105.68%),有效改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