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擬延長至63週歲!
近日,《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發佈。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共111條,此次修訂擬修改5條,主要包括:
一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年齡上限由60週歲延長至63週歲。涉及條款爲第十四條規定。
二是調整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年齡上限規定。將大中型客貨車準駕車型的年齡上限由60週歲延長至63週歲。涉及條款爲第六十五條。
三是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因彈性延遲退休申請延長駕車時間規定。爲與國家彈性延遲退休政策相銜接,規定年齡在63週歲以上申請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的駕駛人,參加體檢和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身體條件符合繼續駕駛大中型客貨車要求的,可以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延長原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期限。涉及條款爲第六十五條。
四是調整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駕駛證註銷年齡規定。將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註銷年齡上限由60週歲延長至63週歲。涉及條款爲第七十九條。
五是完善校車駕駛資格的申請年齡和註銷年齡規定。將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年齡上限的表述由“不超過60週歲”調整爲“年齡符合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校車駕駛資格的註銷年齡表述由“年齡超過60週歲的”調整爲“年齡超過國家校車駕駛資格條件的”,保持與上位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相一致。涉及條款爲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另外,將已實施“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準駕車型的申請年齡由60週歲放寬至70週歲”的便民措施上升爲部門規章規定,將便民服務措施制度化,推進改革法治化。
下一步,公安部將根據公開徵集的意見建議對《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內容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報批稿)》,並按規定啓動報批程序。修訂後的《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