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民主可以更成熟點

國慶日小孫跟我逛街,忽然指着對面旗子興奮的說:我們臺灣的國旗,老師說要和它拍照。我很高興現在連幼兒園都注意到孩子對節假日的認識,一面拍照一面說:孩子,我們的國家叫中華民國,這是我們的國旗。

回家剛好聽到賴總統講話,果然又不斷變換主詞,中華民國、臺灣、中華民國臺灣,對岸有時叫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我們叫臺灣的時候,他們就是中國。第二天就讀到各種褒貶和統計,包括和過去幾年蔡總統的國慶講詞,以及和他五個月前就職演講的比較,一般的評論是中華民國的次數多一些了,並猜測影響來自美國方面;到了第三天又是主要國際媒體的報導,好像全世界的人都在關心我們決定叫自己什麼,而且直接跳到臺海會不會浪濤洶涌的結論。

容我最後一次把這個愚蠢的問題說清楚,國家有哪些領土和人民,國名叫什麼,都只能是憲法或法律的決定,是什麼就是什麼,和誰喜歡不喜歡,接受不接受,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依照憲法對人民思想、言論自由的保障,人人都可以表達他對這些決定的看法。只有一個人受到特別大的限制,就是總統,尤其當他以元首身分在國家重要慶典中講話時,他已經不再是個人或政黨主席,必須按他(她)依憲法第四十八條「謹以至誠」對全民所宣誓做到的:「遵守憲法」。

至於憲法規定的國家、臺灣和這個國家有什麼關係,打開憲法和行憲四十三年後因應兩岸情勢的變化以修憲程序增訂的「憲法增修條文」,一目瞭然,根本不存在任何解釋的空間。增修條文所說的國家和憲法本文一樣,都是中華民國,不可能是臺灣,只要看第一次出現在前言的「國家統一前」,就知道分裂的是中華民國,臺灣根本沒有統一的問題。接下來第一、二、四條都有自由地區定期辦理選舉的規定,第九條第二項有臺灣省政府的規定,第十一條明定兩岸爲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就兩地區人民關係及事務處理委諸特別立法,第十二條使自由地區選舉人有複決修憲權。臺澎金馬加在一起從「地方」變成中華民國分裂下的「地區」,但絕對不是國家。

還有一個重要條文,就是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政黨違憲第一類型:「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這是修憲時直接從德國基本法第廿一條第二項移植過來的文字,只是次序顛倒,我們把中華民國的保護放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前。打開任何一本德國的憲法註釋書都會看到,危害國家存在指的就是分裂國土。所以我一向的看法,雖不認爲中華民國政府有積極推動統一的義務,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保護絕對要放在第一位,但至少也有不妨害統一的「消極義務」。德國憲法法院一九七三年判決的主旨,就在確認簽訂兩德基礎條約的聯邦共和國沒有違反消極不妨害統一的義務。

我國行憲因爲國共內戰而變調,後來從剛性威權主義轉到軟性威權主義靠的是臨時條款,一九九一年再轉向全面民主靠的則是增修條文,七次修憲中前三次由國民黨主導,後四次都是通過國、民兩黨協商完成。有關國家的定位雖決定於第一次,但重要調整幾乎都在第四次做成。所以任何再調整也只能在同樣的共識基礎上按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沒有第二條路。

我不知道等我孫輩爲人父母后會怎樣介紹我們的國名和國旗給他們的孩子,不論是中華民國,或賴總統創造的別的名字,只要是憲法的決定,都很好。真心希望那時的國慶日,總統不會再講一些讓人感覺燒腦的話,讓我們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即使算不上太優秀,至少不再那麼畸形。(作者爲政大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