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在國道違規停車拍攝交通事故 國道警察要罰!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國道一號北向324.1公里,自用小客車撞擊大灣交流匝道儀控號誌配電箱道路設施交通事故網上流傳有非本案交通事故車輛停於匝道,人員下車於事故車輛旁之違規行爲,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指出,將依道交修例罰駕駛人及行人新臺幣3000至6000元罰鍰。

▲國道一號北向324.1公里,發生自用小客車撞擊大灣交流道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等道路設施交通事故。(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國道警察第四大隊指出,有關9月11日凌晨2時38分許,發生於國道一號北向324.1公里,自用小客車撞擊大灣交流道匝道儀控號誌及配電箱等道路設施交通事故,駕駛步行離開現場,四大隊處理員警於大灣交流道下,發現於旁路邊休息的肇事駕駛,經測酒測駕駛酒精濃度超標,本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對於網傳影像行經四大隊轄線北向324公里事故處,有非本案交通事故車輛停於匝道,人員下車於事故車輛旁路之違規行爲,員警抵達現場時,該羣人已不在現場,該羣人行爲已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第33條1項8款違規停車、第33條4項行人於國道行走,分別處駕駛及行人新臺幣3000至6000元罰鍰。

國道第四大隊指出,如有民衆爲了拍攝高速公路上之事故現場,而在車道上緊急停車爲刻意或是故意危害他人,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汽車所有人牌照吊扣3個月。

▲國道南區四大隊新市分隊洪義銘小隊長說明案情

而民衆如爲拍攝類似畫面而行走於高速公路,將依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不得行駛或進入第1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強調,有關網傳影片拍攝者是否涉及泄漏個人資料之違法行爲,系若當事人認定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可自行提告。如有民衆有關網傳影片中車輛、人員等違規影像,影像內需有明確之時間、日期、地點及明顯之車牌號碼,請於發生後7日內提供四大隊,經審覈後所轄分隊將依法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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